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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千万富翁悄悄恋上邻居大妈,他找借口和妻子分了居,妻子却发现他的汽车还是出现

上海,千万富翁悄悄恋上邻居大妈,他找借口和妻子分了居,妻子却发现他的汽车还是出现在小区里。后来妻子才发现,丈夫长期住在女邻居家中。丈夫却辩称,他只是在女邻居家中玩电脑!

张女士和丈夫季某也算是白手起家,两人从一无所有开始奋斗,手里的财富越来越多,而两个人的感情却越来越差。

季某开始找各种理由挑张女士的刺,终于张女士无法再忍受,两人走向分崩离析。在这期间,张女士无意中看到了一些不同寻常的转钱信息。

可以看出来,季某把这些钱转给了一名女性,而这些金额的特殊数字引起了张女士的注意。张女士发现,这些转钱的数额有1314,520等等。

作为成年人,一看这些数字就知道不是发给普通朋友的。张女士的眉头拧了起来,她想知道,接收这些特殊数字的女性到底是谁。

正当张女士在四处查找的时候,她发现季某的汽车停在楼下,张女士立刻想起来,之前她和季某分居的时候,也经常在小区里看到季某的汽车。

当时她没把这事放在心上,现在想起来,这其中是有问题的。最终经过一番询问,张女士终于知道了那名女性是谁。

原来她就是李某,和张女士同住一个小区,张女士暗自心想,难怪那时他们夫妻俩吵架冷战了,还能看到季某的车停在楼下呢!

这季某没有进家门,原来是进了李某的家门呀!张女士打听了一下,这李某比她整整大了十岁,张女士搞不懂季某看上了李某哪一点。

论相貌李某比她年老,论能力张女士是一个精干的人,张女士有点无语,也许是李某善于甜言蜜语,而她经常要和季某算家里的油盐酱醋。

张女士粗略算了一下,季某转给李某的钱竟然有10多万元!这下张女士不淡定了,这可是她和季某辛苦打拼出来的家产呀,怎么能轻易分给他人?

张女士决定要让李某把这些钱给还回来,于是将季某和李某起诉到了法院。而季某却说,他和李某不是张女士说的那种关系。

季某表示,李某是开餐馆的,季某有时转钱给李某那是吃饭的钱。被问到为何有时转的钱数字如此特殊,季某说,那是在和李某的儿子玩闹发的。

那么,季某为什么会长期住在李某的家里呢?季某辩称,李某家的电脑比较好,他经常和李某的儿子一起玩电脑。

这借口不禁让张女士目瞪口呆,季某有着千万家产居然买不起一个好一点的电脑,还要去女邻居李某家中蹭电脑玩?

更何况转给女邻居李某的钱不是小数目,季某却从来没有告诉过张女士关于这些费用,明显就是背着张女士偷偷发给李某的。

而且季某发钱给李某的时间,很多都是晚上甚至是半夜发的,这和季某的说法也有很大的出入,根本不是一个顾客该发钱给店主的正常时间。

那么,对于季某发钱給李某的行为,法院上如何认定的?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意味着,夫妻中任何一方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不得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本案中,季某将10万余元转给李某,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并且没有征得张女士的同意,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处分。

2、《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季某在和张女士发生矛盾以后,应当要解决问题和妻子修复关系维护好家庭关系,而不是经常不回家,却住到李某家里去。

季某长期和李某保持这种不当关系的行为,没有做到对张女士忠诚,同时也没有尊重张女士,使他们的婚姻走到头了尽头。

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季某和李某这种婚外的关系本身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破坏了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基于这种不正当关系所作的财产赠与,没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中,也支持夫妻一方为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而赠与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季某未经张女士的同意便将大额钱款转给有不正当关系的李某,侵害了张女士的财产,判决李某将10万元返还给张女士。

一审判决以后,季某和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那么,为什么李某要返还10万而不是返还其中的一半5万元呢?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两个共同共有而不是夫妻两个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中,财产是整体是不可分割的。

因此,季某未经同意赠与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李某应当要返还全部的钱,而不是只返还一半钱。

对于张女士和季某的纠纷,你怎么看?案例来源:浪涨新闻2026.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