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已经被害了,再去深究她跟嫌疑人郑某的关系,意义不大吧!
现在郑某说什么都是死无对证,哪怕他说文文是想逼迫他结婚,他不肯,所以文文就闹,他一时冲动就将其杀害吗?
这话你要是信了,那郑某就要在心里偷笑了。
要知道,一时冲动和蓄谋已久的动机是两种性质的,冲动是可以被谅解,这才是他编造一个“逼婚”的理由吧!
其实这事根本就不用搞得这么复杂,你管他是一时冲动,还是蓄谋已久,就冲着他对文文行凶后,还将文文的遗体分散处理,就能说明郑某的行为极其凶残了。
不管他是否有“精神变态”,都不能作为他减刑改判的理由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