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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新疆额敏,男子开了一家超市,一女子仗着自己是店里的老顾客,经常赊账,钱越

冤不冤?新疆额敏,男子开了一家超市,一女子仗着自己是店里的老顾客,经常赊账,钱越欠越多。店主多次催还,女子不光不还,干脆把他微信拉黑玩起了失联。店主气不过,把女子和她丈夫的照片发朋友圈,配上难听话,还把自己骂人的通话录音也传了上去。本想为自己讨个公道,结果被罚款500块钱不说,还得赔礼道歉。

陈某经营着一家超市,店面不大,靠街边,周围都是居民区,平时来买东西的都是附近住户。

贝某是店里的熟客,她隔三差五来买烟买水买日用品,一来二去就跟老板陈某混了个脸熟。

贝某这人挺会说话,买东西时总说下次一起结,陈某想着都是老主顾了,也不好意思每次都追着要钱,就让她欠着。

谁知道这欠款就跟滚雪球似的,从几块、几十块、越欠越多。

超市规模比较小,利润也不多,平时还真最怕赊账。

陈某觉得这样下去不行,赊来说也赊去小店早晚被拖跨。

贝某再来买东西,他都会提一句还钱的事,贝某要么说手头紧过两天给,要么说下次一定带过来。

嘴上答应得痛快,却一分不还。

陈某心里憋着火,但为了维持生意面子,还是一直忍着没撕破脸。

直到有一天,他发微信给贝某催她还钱,发现发不出去了,系统提示对方已把他拉黑。

陈某又气又懵,明明是她欠钱,怎么她还把自己给拉黑了,这是不想还了吗?

他越想越窝火,觉得这口气实在咽不下去。

那天陈某回到家,想着贝某欠钱不还的事,翻来覆去睡不着,干脆拿起手机做了个冲动的决定。

他把贝某和她丈夫的照片,从留存的资料里翻出来,直接发到了微信朋友圈。

还配了一段文字,说贝某欠钱不还还把他拉黑,这么不要脸么,让家属赶紧联系他还钱,要不然就报警了。

发完之后,他觉得还不够解气。

干脆又给贝某丈夫打了电话,电话接通后,陈某越说越激动,对着电话那头就是一通骂。

他把积攒了好几个月的怨气,全撒了出来。

而且他一边骂一边用手机录了音,挂断电话后直接把这段骂人的通话录音,也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里。

他心想,这样一来对方丢了脸,总该主动来找他还钱了吧。

可他哪知道,朋友圈发出去没多久,钱没等来,麻烦倒是先找上门了。

贝某看到朋友圈的内容后气得不行,直接跑到派出所报了警。

她说陈某的行为让她在熟人圈子里抬不起头来,还说自己跟丈夫因为这些事闹得很不愉快,夫妻感情都受了影响。

警方接到报案后,很快查清了事实,认定陈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隐私。

依法对他做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陈某这下傻了眼,他欠钱不还玩失联还有理,我还不能骂她了?

本来是想讨债,结果债没要到,自己先被罚了款。

但事情还没完,今年4月,贝某又把陈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陈某公开赔礼道歉,另外还要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块钱。

陈某在法庭上辩解说,贝某欠钱不还,自己只是想催她还钱,没有恶意损害她名誉的想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债权人,去追讨被拖欠的货款,本身是正当合法的,法律支持他用合理方式维权。

但问题在于,他用的方法出了格,在朋友圈这种能公开传播的地方发别人的照片。

还配上带有侮辱和贬损他人的话,还传播骂人的通话录音,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维权的边界,侵害了贝某的名誉权。

微信朋友圈虽然看起来是个人空间,但它公开传播快,发布在上面的内容能被很多人看到。

客观上有损贝某的社会评价,让她在周围人眼中的形象变差,这就构成了名誉侵权。

所以陈某必须对自己发的东西负责,不能因为他是为了讨债,就免除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去侵害别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公众对一个人的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给出的综合评价。

陈某的做法不管初衷是什么,他在朋友圈公开辱骂,和传播他人隐私的行为。

降低了贝某的社会评价,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不过对于贝某提出的1万块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没有支持。

理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

这个案子,陈某发的内容传播范围不算广,也没有被大量转发或恶意炒作。

而且贝某也没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受到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所以这部分诉求被驳回了。

最终法院的判决:责令陈某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向贝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要连续公示7天。

还要让朋友圈里的人都能看到,消除对贝某名誉造成的不良影响。

判决结果下来后,双方都没有再上诉,

这个判决既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名誉权,也避免了过度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总之算是一个平衡的裁判。

这起案例也提醒所有想维权的人,欠钱不还确实不对,但讨债也得懂法律守规矩。

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向陈某这样有理变无理,又道歉又罚款。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长城网

评论列表

用户81xxx78
用户81xxx78 1
2026-08-28 18:13
这个道歉7天非常好。更出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