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全国两会,政协委员周世虹提交提案,建议废止劳务派遣制度,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斩断用工与雇佣分离的三角用工模式。
该提案引发广泛讨论,核心原因是当下劳务派遣的行业乱象,早已背离制度设立的初衷。
为什么这件事一下子戳中了这么多人?
因为劳务派遣原本就不是给企业大规模招长期员工准备的。
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用工才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只是补充形式,而且只能用于三类岗位: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
其中“临时性”甚至写得非常具体,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给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岗位;“替代性”则是正式员工休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下,由别人暂时顶上。
不仅如此,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原则上还不能超过用工总量的10%。
换句话说,这套制度从一开始的设计思路就很明白:企业突然缺几个人,可以临时补位,但不能把“补位”干成“主力阵容”。
可现实中的争议恰恰出在这里。
有些岗位一干就是三年、五年甚至更久,劳动者每天在同一个厂区上班,接受同一套管理,做的也是长期存在的工作,但劳动合同却签在另一家劳务公司。
于是就出现一种很微妙的局面:活是给甲公司干的,人是甲公司管的,出了劳动关系问题,却先得去找乙公司。
劳动者最容易产生的疑问也非常朴素:我明明天天在这里上班,怎么关键时候又“不算你们的人”了?
更麻烦的是待遇问题。
法律已经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但现实中,工资之外还有奖金、福利、晋升、培训、岗位调整等一系列待遇,而这些恰恰是最容易出现差异的地方。
于是一些单位里就会形成一道看不见的墙:大家坐一间办公室、操作同一条生产线,甚至承担差不多的责任,可因为合同上的身份不同,职业发展的轨道可能完全不同。
这才是周世虹此次建议最值得关注的地方。
他认为,劳务派遣在一些地方已经从解决临时用工需求,逐渐变成降低用工成本、转移用工风险的工具,甚至出现所谓“逆向派遣”:原本已经在企业工作的员工,被要求改变身份,再通过劳务公司派回来继续干原来的工作。
员工还是那个员工,岗位还是那个岗位,中间突然多出一家劳务公司。
如果多出来的这一层只是提供专业服务当然没问题,可如果它最大的作用只是把劳动关系绕上一圈,那劳动者自然会问:这一圈究竟方便了谁?
近年来监管部门也一直在处理类似问题。
人社部门明确把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假外包、真派遣”、克扣工资、不依法参保等列入整治范围。
2026年广东公布的案例中,就有企业以“劳务服务合同”等形式开展未经许可的劳务派遣业务,还有企业以劳务外包名义操作人员和社保关系,最后受到处罚。
这说明问题并不是简单的网友吐槽,而是监管层面已经持续面对的现实问题。
但话说回来,废除劳务派遣,也不是把法律里的几个字删掉那么简单。
企业确实存在季节性生产、项目突然增加、员工休假替补等临时需求,如果完全失去灵活用工渠道,企业成本会增加,一些短期就业机会也可能受到影响。
更需要防范的是另一种情况:前门把劳务派遣关了,后门冒出来一堆“劳务外包”“业务承揽”“灵活用工”,最后合同名字换了,劳动者还是原来那种管理方式。
这种操作以前就出现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其实早已明确,用人单位即便挂着承揽、外包的名字,只要实际上按照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劳动者,依然要按照劳务派遣规定处理。
所以我认为,讨论这项提案,真正值得追问的不是一句“废还是不废”,而是谁真正使用劳动者,谁就应该承担与用工相匹配的责任。
企业当然需要效率,需要灵活,也需要控制成本,这是市场竞争的正常逻辑。
但降低成本不能变成把劳动者的工资、社保、职业发展和维权成本往外甩。
一个岗位如果常年存在,一个劳动者如果长期接受同一家企业管理,那双方之间的关系就不应该永远隔着一家“中间商”。
劳务派遣最初解决的是特殊情况下“人不够用”的问题,如果最后却演变成“正式员工不敢多用”的办法,制度逻辑显然就发生了偏移。
从这个角度看,周世虹的建议哪怕最终不是简单地“一刀切废除”,它至少把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摆到了桌面上:未来劳动制度究竟应该鼓励企业通过复杂合同关系切割责任,还是应该让用工关系越来越清楚,让真正管理劳动者、享受劳动成果的一方承担相应义务?
我更倾向于后者。
对普通劳动者来说,他们真正期待的其实并不复杂:干一样的活,得到相对公平的待遇;
出了问题,知道该找谁;干得久、有能力,也能看到晋升和发展的可能。
说到底,劳动关系可以灵活,但责任不能跟着“灵活”到找不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