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李姐患癌后回沪治病,老朋友朱女士免费让她住家里。住了十多天,李姐自己搬到高低床上铺睡觉,半夜摔伤。事后她翻脸索赔医药费,理由是给朱女士转过100多元,属于经营性质,对方该担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上这纯属朋友间的情谊帮助,不构成经营,朱女士无责。
朱女士和李姐的交情有十几年了。当年朱女士开家政公司,李姐是她员工。没活儿的时候,李姐就住朱女士家等派单。后来李姐离开公司,两人没断联系。
李姐查出癌症后回上海看病,没地方去,就奔朱女士家来了。朱女士忙完回家一开门,看见李姐已经躺在沙发上了。虽然有点意外,但老朋友来了,她没二话,安排客房给李姐住下。
李姐在朱女士家住了十多天,吃住都有人管。结果有天半夜,她自己跑去另一间房,爬上了高低床的上铺,也没跟朱女士打招呼。睡到后半夜翻身,直接从上面摔了下来。
朱女士听到动静赶紧打120把人送医院。当时李姐当众人面说,是自己不小心掉下来的,跟别人没关系。结果没过两天,话就变了。
李姐找朱女士说,你家高低床护栏太矮,我摔下来就赖这个,你得赔医药费。朱女士听完人都傻了。免费让人住十几天,最后落个索赔的下场。
李姐说我不是白住的,转了一百多块给你,一天合二三十块钱。既然收了钱,就是经营性质,你就得保障我的人身安全。
朱女士这才想起来,李姐确实转过一百多块。前几次转过来她都点退回了,后来李姐非说你不收我住不踏实,她才勉强收下那一笔。没想到这钱成了把柄。
从法律上分析这事,得先看以下几个关键点:
第一,朱女士收了一百多元算不算经营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针对的是公开营业的场所,朱女士家是私人住宅,没有营业执照,不以盈利为目的。
李姐给的那一百多元,住十几天,平均一天不到十块钱。
上海随便住个旅馆一晚上多少钱?这点钱连水电费都不够,更别说经营收费了。
经营行为得具备持续性和盈利性。朱女士偶尔收留朋友,收了一百多元补贴家用,跟旅店宾馆完全两码事。
李姐想把这一百多元包装成经营收费,法律上根本不认。
第二,李姐自己有多大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李姐本来睡客房好好的,没人让她换床。她深夜自己爬到高低床上铺,事前没跟朱女士说。
一个癌症病人,身体本来就虚,爬高爬低更危险,自己爬上去,自己翻下来,整个过程朱女士压根不知情。
这叫什么?这是自甘风险加上自身重大过错。她自己做了高风险动作,出了事反过头来怪床不好,床是死的,人是活的。自己往上爬的时候不想想后果,摔了就说护栏不行,这理由站不住。
第三,如果支持李姐索赔,会寒了好心人的心。
今天你让朋友借宿,明天朋友摔一跤告你。
以后谁还敢在别人困难时伸把手?收留朋友之前是不是得先签免责协议?善意就是这么被磨没的。
法律不光判对错,还得引导风气。
朱女士免费提供吃住十几天,已经仁至义尽。出了事要她担责,等于逼着大家以后别管闲事。
李姐患癌确实可怜。但可怜不能当成讹人的本钱。自己生病就占理?没这个道理,朱女士的好心不该被这么糟蹋。
十几年的交情,折在一百多元上。李姐想抓住救命稻草可以理解,但不能把朋友当冤大头。
朱女士心寒,李姐也没赢,这个案子里全是输家。
法律定性很清晰,朱女士不用赔。情谊帮助不产生安全保障义务,李姐自身过错明显,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朋友之间帮衬靠的是情分,把情分当合同用,最后失去的比得到的多得多。
李姐这一告,伤的不只是朱女士,也让所有想帮朋友的人心里打了鼓。
人处在难处,更不能乱咬人。帮你的人不欠你的,更不是你的提款机。生病不是你的错,但借病讹人就是你的不对了。
朱女士以后大概很难再这么痛快地帮朋友了,这种信任上的裂痕,比摔伤还难愈合。
如果你是朱女士,经历这一遭,以后朋友落难你还会往家领吗?还是说先签个协议再说?大伙对这事怎么看。
信源:看看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