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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让人心寒了!8月26日报道,西安一名91岁老人入住养老院,每月费用5300元,

太让人心寒了!8月26日报道,西安一名91岁老人入住养老院,每月费用5300元,没想到8月14日中午,老人独自走到楼梯口踩空,从三楼滚到二楼,半个多小时后工作人员清点吃饭人数才发现。
 
事情发生在8月14日,家属陆女士称母亲贾桂英入住西安市莲湖区尊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前思维清晰,也能够自行缓慢行走,因为自己刚做完腰椎手术暂时无力照料,才在4月底把母亲送进养老机构,每月费用5300元,使用养老消费补贴后个人实际承担约4500元。
 
事发当天监控显示,老人从房间慢慢走出并向楼梯方向移动,家属认为整个过程持续了相当长时间,直到午饭时间工作人员清点人数发现老人不见,才最终在楼梯区域找到已经摔伤的老人,而养老机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承认,当时工作人员和护工主要忙着打饭和给其他老人喂饭,因此没有及时发现异常。
 
老人送医以后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顶骨骨折、多处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气胸以及肱骨粉碎性骨折等严重损伤,并一度处于昏迷状态接受气管插管和呼吸机治疗,截至8月25日虽然已经苏醒且生命体征暂时稳定,但医生仍表示病情危重并可能发生变化。
 
我认为讨论这件事首先不能把养老院理解成一个只负责提供床铺和三顿饭的地方,91岁的老人行动再正常也属于高龄人群,平衡能力、反应能力和抗摔能力都远远不同于普通成年人,因此养老机构真正出售的核心服务之一,本来就是发现风险并尽可能把事故挡在发生以前。
 
更值得注意的是,记者8月25日实地查看时发现,老人居住楼层尽头的楼梯口已经新增加了一道金属栅栏门,而家属称事发以前这里没有这样的遮挡和明显警示,现场楼梯坡度也比较陡,因此事故发生以前的设施状态、是否达到适老化要求以及后来为何增加栅栏,都可能成为认定责任时需要调查的重要事实。
 
这并不是只有网友觉得养老院应该承担更高注意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养老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已经明确指出,养老机构作为专门服务老年人的经营场所,相比普通经营场所应当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适老化改造并排查安全隐患,曾有老人被养老机构通道上凸起井盖绊倒,法院最终判机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GB38600至2019《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自2022年起实施,民政部门还有专门的《养老机构预防老年人跌倒基本规范》,我认为这些标准存在的意义就是提醒养老机构,高龄老人跌倒并不是完全无法预见的偶发事件,而是经营过程中必须提前评估和重点管理的典型风险。
 
当然,养老院存在老人摔伤也不意味着法律上一定自动承担百分之百责任,最高法公布的另一起案例中,老人因突发疾病摔倒后死亡,但养老机构此前进行了风险评估,事发后也及时巡查、通知家属并送医,法院最终认定机构已经履行与护理模式相匹配的合同义务,因此没有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我看来,本案真正需要查清的是老人入住时接受了什么等级的护理和风险评估,服务合同约定工作人员多久巡视一次,楼梯原来的安全设施是否合规,老人离开房间以后究竟多长时间没人发现,以及这些管理问题和最终损伤之间存在多大因果关系,这些证据才会真正决定院方最后承担多少责任。
 
事故以后养老机构最初支付了救护车费用和家属此前垫付的8000元医药费,并安排护工照料老人,后来双方因为赔偿方案没有谈拢,家属称机构停止继续支付费用并撤走护工,院方则回应称家属此前提出36万元赔偿要求,公司认为金额需要法律依据,因此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确定最终责任。
 
我认为院方提出依法确定赔偿金额本身没有问题,因为36万元究竟合理不合理必须根据医疗费、护理费、后续康复费用以及责任比例来算,可眼前最紧急的又不是谁在谈判桌上先认输,而是一个91岁的危重老人还躺在ICU里,家属又已经出现明显支付困难,因此责任争议和紧急救治完全可以分开处理。
 
法律上也给这种紧急情况留出了通道,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追索医疗费用以及情况紧急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只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不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并且被申请人具有履行能力,法院可以在最终判决以前先裁定支付部分费用。
 
最高法此前还处理过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后摔伤的案件,即便入住协议里写着摔伤由老人自己负责,法院仍然认为养老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应有突发事件预案,如果发现老人受伤以后没有及时通知家属和送医,所谓免责条款并不能当然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这其实把专业养老机构的底线说得很清楚。
 
在我看来,养老院收费贵一点还是便宜一点不是这件事的核心,5300元也不能直接买来老人百分之百不发生任何意外,可家属愿意付这笔钱,购买的至少应该是一套比普通家庭更加专业的风险评估、巡查、设施防护和紧急处置体系,如果老人走向危险区域半个小时都没人注意,那就必须解释专业照护到底体现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