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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跟“吃绝户”又有什么区别?两人结婚才1年,最终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对夫妻共同财

这跟“吃绝户”又有什么区别?两人结婚才1年,最终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男方最后分到了6800多万元。更让人意外的是,这件事竟然发生在上海。
 
这和“吃绝户”到底有多大区别,一则所谓上海独生女结婚仅1年,父母意外离世留下约2亿元资产,丈夫随后起诉离婚并最终分走6800多万元的故事,最近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很多人看完第一反应都是难以接受,父母辛苦一辈子留下的家产,怎么结一次婚就可能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但我先把最重要的一点说在前面,目前能够找到的这起所谓上海案例,来源主要是自媒体转述,没有公开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可核对的裁判文书,因此“9套房产商铺”“2亿元遗产”“男方最终分走6800多万元”这些具体情节,现阶段不能当成已经被法院确认的真实判决。
 
不过这个故事之所以能迅速引爆讨论,是因为它背后的法律问题并不是假的,《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唯一的重要例外之一,就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
 
换句话说,女婿本身并没有因为结婚就自动成为岳父岳母的法定继承人,正常情况下他不能直接跑去继承岳父岳母的房子和存款,可如果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依法继承父母遗产,而父母又没有通过遗嘱明确限定只归女儿个人,那么这部分财产原则上可能进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我认为这才是很多独生子女家庭最容易忽略的一层,大家总觉得家里就一个孩子,以后房子、存款肯定都是他的,根本没有必要提前安排,可法律上的“唯一继承人”和婚姻里的“个人财产”完全是两个概念,继承资格解决的是谁能继承,夫妻财产制度解决的却是继承到手以后财产属于谁。
 
但还有第二个非常重要的误区,就是一旦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绝不等于离婚时必须一刀切平均各拿50%,《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双方无法协商时,法院要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原则作出判决,所以所谓共同财产只是分割的起点,不是自动对半分的计算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虽然案件涉及的是父母出资赠与房屋而不是继承遗产,但那套房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仍然考虑婚姻持续时间较短、没有共同子女以及主要出资来自一方父母等因素,最终把房屋判给出资方子女,只酌情补偿另一方7万元。
 
我觉得这个真实案例特别值得拿来对照,因为它至少说明一个道理,法院处理家庭财产并不是看到“夫妻共同财产”5个字以后就闭着眼睛一人切一半,婚姻持续多久、钱从哪里来、有没有孩子、双方对家庭贡献多大、有没有过错等实际情况,都可能影响最后的分割结果。
 
所以网上那个“结婚1年就拿走岳父岳母6800万元”的故事,即使以后能够找到真实裁判文书,也必须把法院为什么判6800万元、2亿元究竟哪些属于共同财产、有没有债务和其他继承人、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其他财产等信息一起看,只拿一个结果数字出来骂“吃绝户”,法律分析其实是不完整的。
 
但我仍然认为,这场争议给普通家庭提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醒,那就是资产越多,越不能把财富传承完全寄托在一句以后反正都是孩子的,因为意外不会提前打招呼,而婚姻、继承和家庭关系又可能在几十年时间里发生巨大变化,提前把自己的真实意愿用法律认可的方式固定下来,远比以后让孩子打官司稳妥。
 
而且立遗嘱也不只有所谓去公证处这一条路,《民法典》明确认可符合条件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等形式,其中父母如果真正希望自己的遗产将来只归儿子或者女儿个人所有,就应该把这个意思明确写清楚,而不是仅仅写一句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
 
在我看来,这不是鼓励所有家庭在结婚以前就防着儿媳或者女婿,更不是把婚姻变成一场财产战争,而是把感情和规则分开,感情好的时候把边界说清楚不会伤害婚姻,反而能够减少以后发生变故时的争议,真正危险的是一辈子积累了大量资产,却始终觉得谈遗嘱不吉利、谈财产伤感情。
 
所以这起所谓上海2亿元遗产案目前最值得传播的,不是未经证实的“丈夫真的拿走6800万元”,而是背后一条很多人确实不知道的法律规则,独生子女并不意味着父母遗产天然永远属于孩子个人,父母如果对财富归属有明确意愿,就应该依法提前安排,否则法律只能按照已经写好的规则处理,而不会替任何家庭猜测父母当年究竟是怎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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