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消息,吉林长春,男子带着六岁儿子在商场餐厅就餐。没成想孩子从卫生间返回座位途中,迎面撞上端砂锅的服务员。滚烫汤汁直接泼到孩子脖子和身上,造成6%面积烫伤,部分创面达到三度。
孩子原本9月份就要上小学,如今只能在家休养,夜里常常疼得惊醒。家长提出10万元赔偿,餐厅却表示保险只愿意赔付5000元,还把责任推到孩子身上,说是小孩自己撞过来的。
8月1日,吉林长春张先生带着6岁的儿子到商场内一家餐厅用餐,孩子从卫生间返回座位途中,在餐厅通道与正在端送砂锅的工作人员发生碰撞,锅内热汤随即洒到孩子身上。
受伤位置主要集中在颈部和前胸,家属随后带孩子接受治疗;按照张先生提供的诊疗信息,烫伤面积约占体表6%,部分创面达到较深程度。
事故发生后,餐厅工作人员参与了现场处置,并陪同前往医院,孩子此后需要持续换药和恢复;张先生表示,儿子原本准备在9月进入小学,现在生活和入学安排都受到影响,夜间有时还会因为创面疼痛醒来。
医生也曾就后续治疗方式进行沟通,至于最终是否需要植皮以及瘢痕恢复程度,目前仍需要根据创面愈合情况进一步判断。
随着治疗继续,双方讨论的重点逐渐从救治转向责任和赔偿,张先生将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未来可能涉及的护理、营养、瘢痕治疗等因素计算在内,提出约10万元的赔偿诉求。
餐厅方面则提到已经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按照其说法,保险公司目前核定的赔付金额最高约5000元;双方在数字上的差距由此变得非常明显。
更关键的分歧还在事故是怎样发生的,餐厅方面认为监控显示孩子主动碰到了正在端菜的服务员,因此认为责任不能全部由餐厅承担。
张先生对此并不认可,他表示孩子当时只是正常行走,没有在通道里快速奔跑,同时提出工作人员端送的是盛有热汤、没有加盖的砂锅;最终事实究竟怎样,仍需要查看完整监控,而不是仅凭任何一方的描述下结论。
有一点在法律关系上倒比较明确,保险公司愿意赔5000元,并不意味着餐厅依法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就是5000元。
公众责任险解决的是经营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如何根据保险合同分担风险的问题,侵权赔偿则需要根据事故事实以及法律规定确定。
如果依法认定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能够覆盖的部分,不能仅因经营者购买了保险,就把差额自然转嫁给受伤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餐厅工作人员端送菜品显然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因此如果其在端送高温食品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导致顾客受伤,相应责任通常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与此同时,餐厅作为经营场所,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也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我看来,这起事故真正需要判断的,并不只是“谁撞了谁”这么简单,餐厅提供热砂锅等高温食品,本身就意味着经营者应当预见到泼洒可能造成严重烫伤。
服务人员怎样选择送餐路线、容器是否盛得过满、有没有必要采取防洒措施、通过顾客密集区域时是否进行提醒,这些都可能成为判断注意义务是否履行充分的因素。
特别是餐厅属于儿童经常随家长进入的公共消费场所,安全管理不能假设每一名顾客都有成年人一样的风险识别能力。当然,6岁儿童在公共场所活动时,监护人同样负有相应监护职责,如果完整监控能够证明孩子存在突然奔跑、冲撞等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对损害发生具有实际影响,责任认定时也可能依法考虑。
但这与餐厅是否履行自身安全保障义务是2个问题,并不存在只要孩子碰到服务员,餐厅便必然免责的简单规则;最终责任比例,需要结合现场空间、双方动作和其他完整证据确定。
至于10万元是不是合理,同样不能单凭一个报价判断,依法能够主张的损失通常需要医疗票据、护理情况、营养需要以及后续治疗等证据支撑。
如果后期形成瘢痕或者其他持续性损害,还要结合诊疗意见乃至必要的鉴定结果处理;我认为,与其现在围绕5000元和10万元反复拉扯,保存完整监控、病历、费用凭证和后续诊疗资料才更重要,因为最终怎么算,靠的还是证据。
目前孩子仍处于治疗恢复阶段,家属已经报警并保存相关材料,双方也仍在协商;一个6岁孩子在餐厅受到热液烫伤,眼下最重要的仍是规范治疗和观察恢复情况,责任和损失可以随后依法厘清。
而对餐饮经营者来说,高温菜品从后厨端到餐桌的短短几十米,本身就是安全管理的一部分,事故发生以后再讨论保险赔多少,终究不如提前把那锅热汤安全送到桌上。
信源:
中国江西网——吉林长春6岁男童被砂锅烫至三度烫伤,餐厅称保险可赔5000元,是孩子自己撞上来;家长否认:治疗需花费10多万,18岁后皮肤或才能恢复正常——2026-08-28
大河报——6岁男童被砂锅烫至三度烫伤,餐厅称保险可赔5000元,是孩子自己撞上来;家长否认孩子在跑:治疗需花费10多万,18岁后皮肤或才能恢复正常——2026-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