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应该认识到目前的买方“T+1”制度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了,由于这种制度的存在使得量化交易的策略选择有做卖方的趋同性,存在系统性的套利机会,应该打破这种趋同性,实行散户T+0机构实行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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