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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较原版做出了一些修

8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较原版做出了一些修改,值得认真学习,深入领会。

2010年版第54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本法所称民用资源,是指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于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其他物资。”

2026年修订版第63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收、征用。
本法所称民用资源,是指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于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的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场所和其他资源。”

两相对照,新版在对民用资源的“征用”基础上,增加了“征收”; 民用资源的定义中除增加了“交通工具”外,其他“物资”也改成了“资源”。

“征收”的含义是什么?“资源”又该如何理解,新版动员法为何要做此修改? 期待专业人员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