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前夫离婚后,便和男闺蜜厮混在一起。三年后,她见前夫生意做得红红火火,发了大财,女子向前夫索要100万补偿,前夫直接拒绝了这个请求。
他认为当初婚姻破裂,是因为女方婚内就和男闺蜜往来,女方属于过错方。双方已经完成离婚手续,关系已经终结,不管是情理还是法理,自己都没有向前妻支付这笔补偿的责任。
这件事也反映出部分人的一种错误想法,觉得有过夫妻的身份,日后对方生活富足,自己就理应获得一部分好处。但离婚就是对婚姻财产与关系的正式了结,婚内的共同财产,在离婚的环节就应当完成划分。
离婚之后,前夫靠自身努力打拼积累下来的财富,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和前妻不再有牵连。不能仅仅因为眼红对方现在的生活,就时隔多年凭空提出大额补偿的诉求。
感情有是非,钱财讲规则。不能把内心的不平衡,当成向他人索取的借口。一段婚姻结束,就要接受已经敲定的结果,不能等到看见对方发展顺遂,就想着回头谋求利益。
不过婚姻的实际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每一段感情的纠葛各不相同,也不能用单一标准去套所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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