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把自己诈骗来的261万转给了女友,后来就去服刑了,结果,两名受害人只追回了9万,就起诉该女子,想让她把这笔钱全部交出来,可是法院判决,无法确定这笔钱就是涉案金额,从而驳回了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不过,高院发回重审。
刘某这个人脑子很聪明,可心思没有用在正道上,一心想着一夜暴富,最终走上诈骗犯罪的道路。
他以购买房屋有内部名额为噱头,欺骗了不少群众,涉案金额巨大。
有了不义之财之后,刘某心气也高了,结识了女友梁某,一心想要好好对待对方。
当时的刘某自我麻痹,并不认为手中的钱财属于违法赃款,于是先后转给梁某261万用于日常花销,还拿出部分资金为梁某购置房产。
但受害人数众多,很快就发现刘某的骗局,当即报警。刘某很快被抓捕归案,最终被法院定罪判刑,锒铛入狱。
可大部分赃款已经被刘某挥霍殆尽。其中两名受害人,仅仅追回9万元,和自己被骗的金额相去甚远。
二人便把目光投向刘某转给梁某的261万,认为这笔钱本就是赃款,应当拿出来赔偿受害人,于是向法院起诉梁某。
梁某并不认同受害人的主张,她辩称这些款项属于男友对自己的赠与,自己和受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还就此提起反诉。
一审法院核查全部流水之后发现,刘某账户内合法资金与诈骗赃款完全混杂在一起,账目混乱,没办法证实这261万元全部都是本案的诈骗赃款。
基于证据不足,一审法院驳回了两名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两名受害人无法接受这个判决结果,随即提起上诉。最后高院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这件事传到网上,引发激烈讨论。
一部分网友认为,这261万明显就是诈骗得来的钱,梁某不该占有这笔违法资金,理应全额拿出来退赔受害人。
但也有不一样的声音:如果能够确切证实这261万全部是诈骗赃款,那理所应当返还赔偿;
可如今涉案金额庞大,账目错综复杂,没办法精准对应每一笔钱款究竟来自哪一名受害人,就不能直接要求女方全额返还。
在普通人朴素的是非观当中,只要是骗子拿出去的钱,就天然属于赃款,拿到钱的人就该退还给受害者。
但司法审理讲究完整严谨的证据链条。
骗子个人账户里面,合法收入、诈骗赃款来回进出,资金互相混同,再加上情侣之间本身也存在双向的经济往来,很难一笔一笔厘清每一笔转账的来源。
没有确凿证据一一对应,法院就不能仅凭主观推测,直接判定女方返还全部钱款。
这件事戳破了大众最大的认知误区:对方是罪犯,不代表他转出的每一笔钱,就自动等同于违法赃款。
情理上我们觉得理应追责,但法律追责必须要有实锤依据。
只靠情理推断,不能作为追回财产、追责他人的理由。
人情道义的评判标准,和司法审判的标准并不完全一样。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是犯罪所得转出的钱,第三方就必须无条件返还。
但法律认定不当得利、赃款追缴有严格前提:必须能精准证明,对方取得的钱款,直接、唯一来源于本案的诈骗赃款。
一旦个人合法资金和涉案赃款发生混同、流水无法逐笔对应、转账时间交叉重叠,就达不到法律追缴的证据标准,不能随意要求第三方全额退款。
情侣之间的赠与转账,本身属于普通民事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不能因为男方触犯诈骗罪,就全盘否定两人所有的资金往来效力,法律不会扩大追责范围、不会冤枉无辜第三方。
高院将本案发回重审,不等于直接判定女子必须还钱。
发回重审代表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对于资金流水、赃款甄别还有没有查清的事实,
要求地方法院重新梳理全部银行流水,仔细甄别261万当中,哪些确实属于本案诈骗赃款,哪些属于情侣之间正常的赠与往来,
并不是直接认定女方要承担全额返还的责任。
同时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这条法条明确了赃款必须退赔,但前提是能精准锁定涉案赃款。
账目混乱、资金混同、无法溯源时,司法不能凭猜测办案,必须查清事实、分清钱款性质,既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也保障第三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感性上的公道感受不能等同于法律裁判结果。
我们十分同情受害人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但是维权追责始终要依靠客观完整的证据。
高院发回重审,就是希望把资金事实查得水落石出,既要尽力维护被骗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随意扩大追责范围,避免损害第三方的正当权益。
怀疑和情理不能当做判案依据,每一笔财产追责,都要有实打实的流水证据作为支撑。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深圳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