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健在时,名下财产归父母自己所有,他们愿意给谁、给多少,是他们的处分权。女儿不能以“我是子女”为由起诉要求分家产;
只有两种情况能拿到手:①父母自愿赠与(签赠与协议、房产过户)②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中女儿自己出资/共建的那一份,可协商或起诉析产。
二、父母去世(或留有遗产):女儿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按《民法典》第1126、1127条: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女儿和儿子、儿子和女儿完全平等。没遗嘱时,同一顺序一般均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可少分或不分
父母立了遗嘱的,按遗嘱来(但遗嘱只能处分父母自己的合法财产,不能把不属于自己的部分也分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