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个陵园项目投资5.2亿元,一期工程就有1.32亿,一共有166家企业,他们都交了50万保证金来竞标,结果看似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实则暗箱操作,项目负责人在纸上写下了5家关照企业,招标代理公司也递来纸条,写下4家企业要照顾,后来纸上的企业顺利中标了,有参加招投标的企业觉得不对劲,报了警,至情终于败露了。
业主评委拿到项目负责人递来的一张纸,上面写着5家企业,他马上心知肚明,这个5.2亿的陵园项目,大家都很清楚,这可是个大项目,如果能中标,这可是一件大事。
来参加招投标的公司,都是非常有实力的,一共166家企业,每一家企业都能拿得出手,他们也是交了50万的保证金,一心想拿下这个项目的,每个企业都是有备而来。
若是这场招投标是公平公正的,这将是非常有看头的一次招投标,现场应该会非常精彩。
可是业主评委拿到项目负责人递来的这张纸,他看着上面那五家企业,他就清楚,项目负责人已经在面子上,给这5家企业行方便了。
项目负责人提供的这5家企业,那么中标的企业只能在这5家企业中产生。
事实上,那5家企业找到项目负责人,他的面子就挪不开了,他和这5家企业都是有交情的,但是他要从中就确定一家企业中标,这个想法也不现实,他只能将这5家企业写在纸上,由评委从这5家企业,选出更有实力的企业作为中标企业。
面对这种情况,评委也只能暗箱操作,其他的161家企业,只能沦为陪跑了,他们不过只是走个形式,根本没有机会中标。
业主评委看着纸上的五家企业,看着他们的资料,评委们只能从这五家企业仔细思考他们的能力。
业主评委们以为只需要从这5家企业找出中标企业,也没想到,这个时候,招标代理公司副总也递来了一张纸,上面同样写着4家企业。
其中还特别推荐了一家企业。
这个招标代理公司副总递来的这张纸,上面的这四家企业,业主评委们当然也要列入考虑范围内。
一场166家企业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活动,实则成为了九家企业的竞争。
后来中标的企业果然是这两张纸上写的企业。
本以为这样的暗箱操作,他们可以把事情安排得明明白白的。
但是有一家参加竞标的公司董事长,发现了不对劲。
一般工程招标,要先公示技术得分,但是这个项目的技术标的分数一直拖着,后来这家参加竞标的公司董事长才发现了不对劲,就报了警。
在调查的过程中,他们发现了这两张纸,才发现了这两张纸的企业,有中标企业的名字,事情这才败露了。
发生这么大的事情,涉嫌人员以及公职人员自然要受到一定的处罚。
一张纸,9个企业,成了面子工程。
这种暗箱操作,让100多守法的企业沦为陪跑,这一些企业,有实力的,有讲信用的,却因为没有行贿,没有走关系,未能中标,真的很打击这些合法的企业同时也破坏了营商环境
一般情况下围标串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虚高,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
一些行贿者也会将这些款计入成本,然后进行层层转包,偷工减料赚回来,这严重影响陵园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这样的事情更是滋生腐败利益链,有人因为抹不开面子,写下关照名单,这是公权私用,以权谋私,会让人形成一种不找关系,办不成事的恶劣社会认知。
总的来说,招投标暗箱操作,这不是一场小事,而是事关市场公共利益,法治和民心的事情。
这样的操作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负责人以及招标代理公司,他们过度干涉招投标活动,这已经违法了。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他们这样的暗箱操作肯定是无效的,而且还可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同时参与的人,他们的行为也构成了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这种事情,应当追究下去。
那么你对这种事情有何看法呢?来源:齐鲁壹点 2026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