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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膈应人!安徽亳州一家火锅店最近遇到了一件让老板哭笑不得的事,一对男女把131元

真膈应人!安徽亳州一家火锅店最近遇到了一件让老板哭笑不得的事,一对男女把131元的串串和啤酒基本吃完以后,男子没有想着正常结账,而是趁店里忙碌制造出一场所谓食品安全事故,最后整件事被头顶的监控完整记录了下来。
 
事情发生在8月24日晚的亳州市利辛县一家牛肉串串店,监控显示男子从附近弄来一只小虫子,用筷子放进自己的蘸料碗里,随后还特意拿手机拍照留证,再拿着这碗蘸料去找店家交涉,整个过程从找虫子到拍照几乎形成了一条完整证据链。
 
更有意思的是,这桌客人当天原价消费131元,串串和啤酒已经基本吃完,店家最开始提出免掉原价26.8元的锅底费用,但男子并不接受,坚持要求整桌全部免单,因为当时正赶上营业高峰,店员来不及马上调取监控,最后只能暂时同意免单。
 
等客流过去以后,店家重新查看监控才发现事情完全不是顾客描述的那样,于是选择报警处理,警方介入以后这名顾客最终把131元餐费全部补齐,目前公开报道并没有显示警方已经对其作出进一步行政处罚,所以这部分不能为了文章刺激就自行加戏。
 
我认为这件事最让人反感的其实不是131元,因为一家火锅店一天营业下来当然不会靠这一桌饭决定生死,真正让人膈应的是有人把食品安全投诉当成了一件可以设计的工具,先制造问题再利用商家害怕影响生意的心理逼迫免单,本质上是在拿别人的守规矩给自己占便宜。
 
很多人可能觉得不过就是逃了一百多块饭钱,最后也已经补上了,没必要上纲上线,可我觉得恰恰不能这样看,因为商业社会每天有无数交易根本不可能全部依靠警察和法院盯着完成,大家敢先吃饭后结账,敢先提供服务再收费,靠的就是绝大多数人默认会遵守最基本的诚信。
 
《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并恪守承诺,这条看起来很宏观,实际上和一顿火锅同样有关系,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合格食品,商家也有权要求消费者在正常消费以后按照约定支付相应价款。
 
更应该讲清楚的是,中国法律对真正的食品安全问题从来不是偏袒商家,《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不足一千元时甚至按照一千元计算。
 
也正因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力度这么大,我认为越不能容忍人为制造虫子、异物再反过来索赔,因为这种行为最大的副作用不是让一家店少收131元,而是在透支真正消费者的信用,以后真的有人吃出异物,商家第一反应如果变成先怀疑是不是碰瓷,最后受影响的还是正常维权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时就专门把这条边界划得很清楚,普通消费者依法维权应当受到保护,但对于恶意制造食品违法假象并借此勒索赔偿,或者依据自己制造的假象提起诉讼索赔的行为,同样明确要求依法规制。
 
最高法甚至明确提出,如果恶意制造假象索赔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如果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犯罪,应当把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这恰恰说明法律保护的是正当维权,而不是给任何人提供一个制造问题以后赚钱或者逃单的工具箱。
 
当然,回到这起131元的事件,也不能张口就给男子扣上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帽子,因为刑事犯罪有严格的构成条件和数额标准,最高法最高检关于诈骗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一般诈骗公私财物达到3000元至1万元以上才进入数额较大的区间,各地还会依法确定具体标准。
 
也就是说,我认为讨论这件事最好的方式不是网上替公安机关判刑,而是把一个道理讲明白,金额小不等于行为就值得鼓励,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法律问题,一个成年人为了省下一百多元饭钱故意制造证据、误导商家,则是另外一个非常清楚的诚信问题。
 
还有不少网友把注意力放到了旁边的女伴身上,因为从公开视频呈现的情况看,她就在男子旁边,对现场发生的事情应当有所了解,却没有明显阻止,我认为从人际关系和价值观角度这确实值得讨论,因为很多坏习惯并不是突然变大的,而是在身边人一次次默认和纵容之中慢慢失去边界。
 
但这里同样要讲证据,仅仅因为她坐在旁边没有阻止,不能直接认定她就是共同诈骗或者共同违法,法律责任要看她有没有共同故意、有没有帮助实施、有没有参与索赔或者分配利益,公开视频能够支持道德层面的讨论,却不能代替公安机关对具体行为和主观故意的调查。
 
我反而觉得这件事给餐饮商家也提了一个醒,遇到顾客投诉食品里有虫子或者其他异物,第一反应当然应该认真核查并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如果对方提出明显异常的免单或者高额赔偿要求,最好先固定现场、保留异物、保存账单和监控,而不是因为门口排着一群客人就急着用免单息事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