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姐帮忙递纱布、三姐涉嫌作伪证、父亲从头到尾都知情:陕西这起杀妻案,究竟只是个人犯罪,还是背后存在多人共同参与?
2024年12月24日,距离苗苗第二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仅13天,张某找到她后发生争执,检方起诉书指控其多次掌掴、拳击苗苗头部,并在苗苗倒地后踩踏头部、撞击水泥石墩,最终导致苗苗失去意识并被带上车辆。
真正令人揪心的是后面几个小时,张某发现苗苗头部大量出血后联系大姐准备酒精和纱布,大姐赶到后曾要求送医,医院医生又明确判断苗苗伤情严重需要立即转院,但张某没有接受建议,而是继续驾车把人带回永寿。
回到县城后,张某又联系三姐准备生理盐水和理发推子,公开的起诉书内容显示三姐也曾要求他送医,却同样没有劝住,而新京报获得的三姐证言更显示,她后来亲眼看见张某把已经失去意识的苗苗扛到土崖边并扔进沟里。
尸检最终确认,苗苗此前遭受的多处伤害虽然足以让她失去意识和自主活动能力,却不足以让她立即死亡,真正造成死亡的是高坠导致的头部及胸腹部多脏器损伤,也就是说当她被扔下土崖的时候,人实际上还活着。
在我看来,这个细节决定了整起案件绝不能只用一次家庭冲突来解释,一个已经完全失去反抗能力的人,从被殴打、被送医、被拒绝转院,再到被带回百公里之外的老家并最终抛下土崖,中间有很多次可以终止悲剧的机会,可最终没有一个机会真正把她留下来。
更值得追问的是抛崖之后的行为,据上游新闻庭审报道,张某报警时没有第一时间说明真实情况,而是声称苗苗自己想不开跳崖,报道同时称张某父亲和姐姐在最初报案过程中也向警方说了假话,而这些行为与前面的故意杀人指控,在法律上必须分开判断。
有人因此直接认定这是多人共同犯罪,我认为现在还不能这样下结论,因为《刑法》第310条规定得非常清楚,明知他人犯罪而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可以构成窝藏包庇罪,但只有在事前已经通谋的情况下,才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换句话说,一个亲属知道伤情后递纱布、要求送医,与明知杀人行为后帮助隐瞒真相,在法律评价上完全不是一回事,一个人在现场究竟知道多少、什么时候知道、做过什么、有没有和张某事先商量,必须依靠通话记录、监控、证言和其他证据逐项确定。
如果有人作为刑事案件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故意作虚假证明并试图隐匿罪证,还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而如果行为目的属于明知犯罪后作假证明帮助犯罪人逃避追究,则又可能进入包庇罪的评价范围,最终适用哪项罪名只能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证据认定。
这也是为什么我认为家属要求彻查其他亲属行为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张某父亲、大姐、三姐和姑父已经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参加此前庭审,但成为附带民事被告并不等于已经构成犯罪,刑事责任仍需要侦查、起诉和法院依据证据分别判断。
另一个不能被忽视的问题,是苗苗留下的两个未成年孩子,据8月28日最新报道,两个孩子目前仍生活在男方家庭,苗苗哥哥表示一年多来难以见到孩子,并明确提出希望争取孩子的抚养和监护安排,这件事显然也不能长期悬在那里。
《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监护安排最终必须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于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法律也设置了撤销和重新指定监护人的制度,因此孩子未来跟谁生活同样应当依法解决。
我认为这两个孩子尤其需要被保护,因为他们已经失去了母亲,父亲如今又因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审判,成年人之间无论存在多大的诉讼冲突,都不能再让孩子成为双方家庭争执的筹码,谁来照顾他们,应该首先看稳定生活、身心健康和长期成长,而不是单纯看孩子现在住在哪一边。
这起案件还留下一个更沉重的问题,苗苗此前曾两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诉讼中提交过聊天记录、照片和诊断证明等材料,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再次明确强调,家庭暴力不是普通家庭纠纷,查证属实的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离婚事由,处理此类案件不能简单和稀泥。
9月1日,这起故意杀人案将进行一审第二次开庭,苗苗家属表示警方又调查取得了关于长期家暴和婚姻生活的新证据,需要在法庭上进一步质证,我认为公众真正应该等待的,不是情绪化给每个人提前定罪,而是所有关键证据都能进入司法程序接受检验。
张某该承担什么责任,由法院依法判决,其他家属是否存在帮助、包庇或者虚假作证,也应该是谁做了什么就追究到谁,而两个孩子今后的监护问题更不能被遗忘,在我看来,这才是这起案件最后真正需要给出的完整答案,既不能放过依法应当负责的人,也不能把没有证据的人先定成共犯。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说出您的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