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一女子在一个便利店购物,男子也购物,二人擦肩而过,不料,男子无意间碰到了包包,女子就质问男子为什么要摸自己的屁股?男子表示自己没有摸,女子非常生气就报了警,结果令人意外!
信息来源:零距离视频
2026年8月28日深夜,浙江丽水龙泉一家便利店里,店里人进人出。
货架摆得密,过道窄,两个人错身都得侧着挤。
一个穿白短袖、披着黑长发的女子背着包在挑东西,看看这个,摸摸那个,挑得挺仔细。
另一个男子买完东西想早点回家,从她身后侧身经过,手背不小心蹭到了她的背包。
就碰了一下包。
女子猛地转身,盯着他问:“你为什么摸我屁股?”
男子当场就懵了,大半夜的,被人当众这么问,脸往哪儿搁?
他赶紧解释,说自己只是路过,碰了下包,别的什么都没碰。
女子不听,拽着人不放,一口咬定他摸了,还嚷着要报警。
男子为了脱身,只好先道了歉。
他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
没想到女子越想越气,29日凌晨真去报了警,说自己被人摸了屁股。
民警来了,先找店主陈先生调监控。
柜台附近那一路角度不对,关键位置糊成一团,什么都看不清。
女子一看拍不清楚,更笃定自己没冤枉人。
气氛僵住的时候,陈先生想起店里高处还装了一路监控,整个店面都拍得到。
调出来一看,全明白了:男子的手从头到尾只碰到背包,压根没碰着她的人。
民警把画面放给女子看。
她看完,那股理直气壮的劲儿没了,声音也小了,嘟囔着说可能是自己感觉错了。
按说这时候道个歉,事情就翻篇了,她没有。
不但没跟男子说一句对不起,反倒冲店主发火:你怎么不早点把高处那个监控拿出来,害我白跑一趟报警。
最后警察确认是误会,收队走了。
被冤枉的男子,从头到尾没等来一句道歉。
他后来把这事告诉了妻子,妻子气坏了。
夫妻俩专门跑了趟便利店,跟陈先生说:要不是那第二路监控,你这名声就全毁了,跳进黄河都洗不清。
这事在法律上怎么看?
先说男子。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管的是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要拘留。
可他就是在窄过道里路过,碰了下包,没碰身体,也没那个心思,跟猥亵一点不沾边,什么责任都没有。
再说女子,这算不算诬告陷害?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管的是故意编瞎话坑人——明知道人家没干,硬说人家干了,想把人送进去,情节严重的要判三年以下。
她是自己感觉出了错,真以为被摸了,属于误会,不是栽赃,所以够不上这个罪。
但误会归误会,责任是另一回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人都不能用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别人的名誉权。
她在店里当众拽着人喊“你摸我屁股”,周围一圈顾客都看着,对男子名声的影响是实打实的。
要是事后还到处说,甚至发到网上,监控都还了人家清白还咬着原来的说法不放,那就构成诽谤,男子完全可以起诉,要求她赔礼道歉、赔精神损失。
那店主有没有责任?一点没有。
《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店里装了监控,义务就尽到了,总不能要求他提前算准哪路监控能拍到关键画面吧。
女子冲他发火,纯属无理取闹。
类似的事以前也出过。
2023年成都地铁上,两个女子看见一个男的鞋面上有闪光点,怀疑鞋里藏了偷拍设备。
民警一查,就是金属片反光,什么设备都没有,俩人当场道了歉。
后来还是闹上了法庭,法院认为她们的怀疑有一定依据,查明真相后也及时纠正了,不算侵权。
这两件事摆在一起,道理是一样的:觉得被冒犯了,可以问,也可以报警,这是你的权利。
但证据摆出来之后,就得认,不能咬死不放。
感觉会骗人,监控不会。
做事情不要冲动,不要急着下结论,也许是误会一场,没必要让自己处于一个尴尬的状态,一旦事情查清楚了,真相就水落石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