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相亲结识一女子,两人相处后登记结婚。婚后过了半年,他发现女方竟在婚前就确诊精神分裂症,还多次住院治疗。然而,女方婚前只字未提,刻意隐瞒了他。男子得知真相后无法接受,在知情后1年内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婚姻。法院判决精彩了!
陈先生和李女士是通过相亲认识的,俩人年纪都不小了,相处下来觉得各方面都合适,就顺理成章领了证。谁能想到,枕边人藏着这么大一个秘密。
婚后头半年其实还算平静,陈先生偶尔觉得妻子情绪波动有点大,但只当是性格问题,没往心里去。直到一次偶然的机会,他翻到了旧病历,才彻底傻了眼。
病历显示,李女士早在结婚前就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而且不是初犯,前后多次住院治疗。也就是说,从相亲到领证的整个过程,对方都在刻意演戏。
陈先生感觉自己像个傻子。谈婚论嫁的时候,女方和家属半句没提过生病的事儿,介绍人也不知情。这哪是结婚,分明是被蒙在鼓里跳进了一个坑。
他没犹豫多久,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这段婚姻。注意这里是"撤销",不是"离婚",这俩词在法律上差远了,后面细说。
法院审理后认定,精神分裂症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足以影响一个人是否选择结婚的判断。女方婚前明知自己患病,却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明显侵害了男方的知情权。
再加上陈先生是在知情后一年内提起的诉讼,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很多人可能没搞懂,撤销婚姻和离婚到底有什么区别。简单说,离婚是承认你们曾经结过婚,只是现在过不下去了;而撤销婚姻,是法律认定这段婚姻从一开始就不算数。
也就是说,陈先生的婚姻状态会恢复成"未婚",而不是"离异"。这在法律意义上,相当于把这段经历彻底抹掉了。共同生活的半年,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卡在两个点上。第一,疾病确实属于"重大疾病";第二,起诉时间在知情后的一年之内。少一个条件,结果可能都不一样。
先说说"重大疾病"怎么界定。现在法律没有列死具体清单,但司法实践中主要参考《母婴保健法》,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这三大类。
精神分裂症就属于第三类"有关精神病"。这种病医治难度大,有遗传风险,长期影响正常生活,确实会对婚姻质量和后代健康造成重大影响。
再说说一年期限。这个时间点非常关键,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隐瞒病情那天算起,超过一年再起诉,法院就不支持撤销了,只能走离婚程序。
所以遇到类似情况,千万别拖着,也别想着先凑合过一段看看。一旦过了时效,原本能撤销的婚姻,最后只能变成离异记录。
说到这儿就得聊聊立法思路的变化。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禁止结婚的,婚后没治愈的还会认定婚姻无效。
民法典改了,不再禁止疾病患者结婚,而是改成了"如实告知义务"。说白了就是,你有病可以结婚,但你得提前说清楚,让对方自己选。
这其实是一种进步。一方面尊重了患者的婚姻自主权,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另一方的知情权。结不结婚你自己决定,但前提是信息得对称。
可现实问题是,相亲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太严重了。尤其是经人介绍的,双方本来就没什么感情基础,全靠条件匹配。这时候谁先露底牌,谁可能就先出局。
于是就有人选择隐瞒。不光是精神疾病,像一些遗传病、传染病,甚至是影响生育的问题,都可能被刻意藏起来。等生米煮成熟饭,对方想退都难。
这种做法说轻了是不厚道,说重了就是骗婚。以前法律管得没那么细,很多受害者只能吃哑巴亏,要么忍气吞声过日子,要么离婚落个二婚名头。
现在民法典这条规定,相当于给了受害者一个"反悔键"。只要能证明对方婚前明知自己有重大疾病却故意隐瞒,就可以申请撤销,恢复未婚身份。
不过也要看到,维权还是有门槛的。你得举证对方婚前就确诊了,而且是故意隐瞒。现实中很多人藏得很深,病历、开药记录都收拾得干干净净,取证并不容易。
还有一个现实问题,介绍人要不要担责?大多数情况下,介绍人也只是牵个线,对双方的健康状况未必真了解。除非能证明介绍人明知却故意隐瞒,否则很难追责。
所以说,相亲结婚真的不能太草率。别觉得年纪到了,条件差不多就赶紧领证。婚姻不是买卖,是要在一起过一辈子的,人品和健康比什么都重要。
婚前检查不是强制的,但真心建议每个人都主动做。这不光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对方负责。真正想好好过日子的人,不会介意多走这一道程序。
反过来讲,如果真的身体有状况,也别想着瞒天过海。纸终究包不住火,一旦东窗事发,不仅婚姻保不住,还把人品都败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