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都不要了!”上海,女子患病后借住朋友家,结果晚上睡觉时不慎从高低床上摔下来,把自己给摔伤了,于是要求朋友赔偿。
朋友委屈拒绝后被女子起诉索赔,女子称自己转过一些“住宿费”,不算白住。法院这样判!
这件事乍一听,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恐怕都是:以后朋友还敢不敢留人过夜了?
事情发生在上海。李某早年在上海从事家政工作时,与朱某相识。
两人原本有工作上的关系,后来逐渐熟悉,关系也比较亲近。
李某离开上海后,因为身体患病,需要隔一段时间来上海就诊。
朱某念着过去的情分,不仅同意她临时住在自己这里,甚至把家里的钥匙都留给了她。
说白了,这已经不是普通点头之交能做到的程度了。
2024年,李某再次来到上海看病。
平时朱某安排她睡在客厅的沙发床上,但9月7日晚上,李某睡到了卧室高低床的上铺。
问题偏偏就出在这个晚上。
为了方便给手机充电,李某睡觉时头朝着没有护栏的一侧。
到了半夜,她从上铺跌落,伤势相当严重。此前报道披露,其被诊断为脊髓损伤;上海广电后续节目提到,伤情甚至造成四肢瘫痪。
这种伤放在任何人身上都让人同情。一个本身就在看病的人,又遭遇这么严重的意外,医疗压力、生活压力可想而知。
可同情归同情,责任到底归谁,不能靠“谁伤得重谁有理”。
后来,李某把朱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朱某承担六成侵权责任,索赔10万余元。
她的理由主要有两个。
朱某不同意。
她表示,自己从未主动向李某索要住宿费用,平时还会让李某和家里人一起吃饭。
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部分钱是李某觉得长期白住不好意思,主动给的,标准大约每天30元,而且也不是每次、每天都支付。
如果真是旅馆或者出租经营,通常讲的是明码标价、按期收费、持续交易。
朋友之间偶尔塞几十块钱,补贴一点水电生活费用,性质显然不能只看有没有转账。
否则事情就有点尴尬了。
去朋友家住十天,临走非要塞500块钱表示感谢,难道从塞钱那一刻起,朋友家自动升级成“五星级酒店”,主人还得承担酒店经营者的全部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显然没有这么认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居住关系属于朋友之间的情谊施惠行为,并不能因为存在少量资金往来,就直接认定为经营行为。
更重要的是,事发当天的高低床上铺,也不是朱某主动安排李某去睡的。
此前李某一直睡的是客厅沙发床。当晚她自行选择睡到高低床上铺,又为了手机充电将身体朝向没有护栏的一侧。事故发生后,朱某也及时进行了救助。
最终法院认为,朱某没有实施导致李某受伤的侵权行为,本身不存在侵权法意义上的过错,因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而上海广电后续节目还提到,朱某给予了1万元道义上的补偿。
这里特别值得区分一个概念:道义补偿和法律赔偿不是一码事。
前者可以出于同情、友情、人情,后者意味着法律认定你对损害结果负有责任。法院没有因为李某伤得严重,就反过来给朱某硬摊一个责任。
我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最值得肯定的地方就在这里。
现实生活中,如果形成一种逻辑——只要别人好心帮助我,而我恰好在接受帮助期间出了意外,对方就必须赔钱——最后受伤害最大的可能不是某一个被告,而是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最普通的善意。
免费搭朋友一程车,不敢了;让朋友在家住几天,不敢了;老人摔倒扶一下,也开始先考虑会不会惹麻烦。
法律当然不能鼓励这种结果。
但反过来说,也不能理解成“只要是免费帮忙,就绝对不用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主人明知道床已经严重损坏,护栏随时会脱落,却仍然主动安排朋友睡上去,最后因此发生事故,那么“我是免费让你住的”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好意不是万能免责牌,受伤也不是自动索赔券。
真正应该看的,始终是有没有过错、过错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双方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
这件事还有一个很现实的提醒:成年人对自己的安全,同样负有基本注意义务。
高低床上铺本来就存在坠落风险,尤其夜间熟睡以后,人会翻身、挪动。
明知道一侧没有护栏,还把头和身体朝向这一侧,风险客观存在。
把所有风险都要求别人提前兜底,并不符合成年人责任自负的基本逻辑。
我更愿意把这个案件理解为一次对“人情边界”的司法确认。
朋友帮你,是情分;朋友害你,才谈责任。
不能因为最后结果很严重,就倒推别人一定做错了什么。
法律如果能让善意得到保护,同时又让真正存在过错的人承担责任,那么普通人才更愿意在别人困难的时候伸手帮一把。
这恐怕比单纯争论一句“该不该赔”,更有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