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足“工位被装监控半月只有50元工资当事人小古最终获赔”事件评论最多是“企业最终也只是给了它该给的工资而已,它一点违法成本都没有”。
不少网友都留言,应该对违法企业进行惩罚。
上网了解了一下,发现我们的法律在处理劳资纠纷这一块,跟欧盟国家的做法不一样。
在欧盟国家,企业拖欠员工工资,拖欠期间会按法定利率计算利息赔付给员工。也就是说,企业如果拖欠员工的工资,对他来说是有成本有损失的,也就是说他最终会支付高于应该支付的工资,这对想拖欠工资的企业来说是一种威慑。
而我们的法律只主张补发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的逾期利息一般不支持。也不会对败诉的企业因为他拖欠了员工的工资而对它进行罚款或者其他的惩罚。
在法律上,我们的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确实没有成本。相反,它还有利益在里面。因为拖欠员工的工资款还在他的银行账户里,这笔钱在银行那里还能产生利息。
重庆大足半月只有55元工资的小古,经过近10月的诉讼维权,最终法院判决也只是叫企业支付应该支付的工资。法院判决没有错,因为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企业从不给工资到最终给了工资,这也算是给了企业“惩罚”,员工获得了应得的报酬。
员工无论是仲裁,还是起诉,法律最终目的也是叫企业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
至于员工在维权中所投入的精力和经济成本,法律很少支持由败诉企业承担,谁维权谁就承担维权成本。
所以员工就是最终胜诉,获得了自己应该得的工资,对他来说还是损失。
建议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好好研讨一下现形《劳动法》,有漏洞,该修订的应该修订,承担起社会责任。
企业违法没有成本,企业就不会对《劳动法》产生敬畏。
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维权成本又是自己承担,长此以往,社会矛盾将显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