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乐山广播电视台《新闻天天报》报道,汪女士平时早晨会到徐浩大桥附近锻炼散步,近一个月来几乎每次经过江边都能看到有人裸泳,她认为这种画面对经常经过的老人、女性和孩子都不合适,于是拍下相关画面向媒体反映,希望这种情况能够得到重视。
现场视频显示,涉事男子在江里游泳时腰部带着救生装备,但身体并没有正常泳装遮挡,而媒体记者后来前往现场看到,这片青衣江水域确实有不少游泳爱好者,绝大多数人都会正常穿着泳裤下水,一些当地泳友也承认早晨时段存在极个别裸泳现象。
更让不少网友难以接受的是,汪女士此前曾经提醒这名男子注意公共场合影响,但男子并没有因此改变习惯,而是认为自己游自己的并没有要求别人观看,我觉得这种逻辑听上去似乎是在维护个人自由,实际上却忽略了最基本的一点,路人并没有主动选择观看的自由。
公共场所最大的特点是什么,就是大家共同使用,一个人在自己家里怎么穿当然属于个人选择,可到了江边、公园、广场这些老人孩子都能够正常进入的地方,行为就不可能只计算自己的感受,因为你享受自由的同时,旁边的人也拥有不被迫接受不雅画面的权利。
有人觉得不就是一个男人游泳没穿泳裤吗,转过头别看不就行了,可我认为这句话恰恰把责任放反了,明明只需要穿上一条泳裤就能够避免所有尴尬,为什么最后反倒要求几十个路人主动绕开或者闭上眼睛,这显然不是一个合理的公共空间逻辑。
而且事情发生的青衣江并不是某个人承包的私人泳池,徐浩大桥附近本身就是当地游泳和晨练人群经常活动的区域,记者调查时不仅看到了不少正常游泳者,也有泳友主动表示会提醒裸泳者注意文明,这说明连同样喜欢下水游泳的人,也能够理解个人习惯和公共环境之间应该有所区别。
我认为判断一件事情有没有越界,其实有一个非常简单的办法,就是把行为换成几十个人同时做,如果一个人裸泳大家觉得无所谓,那么十个人二十个人都在公共江边裸泳是否还能接受,如果所有人都按照只要自己舒服就行的规则生活,公共空间最后一定会变得谁嗓门大谁占便宜。
这件事还不仅仅停留在文明层面,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当然,这并不等于网友看到一段视频就能直接宣布男子一定会被拘留,因为具体水域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行为是否属于故意裸露以及有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程度,都需要公安机关结合现场、持续时间、社会影响和劝阻情况等事实依法作出判断,而不是靠评论区完成定性。
3月25日媒体就此联系徐浩大桥附近辖区派出所时,青江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此前尚未接到相关警情,将前往管辖区域查看情况,苏稽派出所同样表示此前没有接到相关报警,因此截至当时,这件事更多还是市民反映和媒体曝光阶段,并没有公开的公安处罚结果。
我反而觉得,这个细节说明遇到类似事情以后,与其在江边和对方不断争论,不如直接报警或者向属地管理部门反映,因为个人劝阻很容易从讲道理变成吵架,而公安机关介入以后可以依法核实地点、行为和影响,该教育的教育,该制止的制止,符合处罚条件的再依法处理。
实际上乐山这些年一直在加强三江公共水域和岸线管理,2022年施行的《乐山市三江岸线保护条例》就把青衣江等三江岸线纳入依法保护和管理范围,2026年当地又对乐山大佛遗产地部分三江水域明确划出禁止游泳区域,这至少说明一件事,公共水域从来不是完全没有管理边界的无人区。
需要说清楚的是,这些禁泳区域并不能直接证明徐浩大桥所在水域属于禁止游泳范围,因此这起事件真正的争议重点并不是男子能不能在那里游泳,而是既然选择在公众可以看到和接触的地方游泳,就应该遵守公共空间最基本的文明尺度。
在我看来,所谓文明很多时候并不是什么特别宏大的东西,就是知道自己的行为旁边还有别人,坐高铁不外放视频,深夜回家不在楼道大喊,遛狗把绳子牵好,下水游泳穿一条正常泳裤,这些事情每个人付出的成本都非常低,可给周围人减少的麻烦却非常多。
尤其是一些人总喜欢把规则和自由放到对立面,好像别人一提醒自己就是干涉自由,其实恰恰相反,真正能够保障每个人自由的东西就是边界,因为有了边界,你不用担心别人把自己的生活习惯强行塞到你面前,别人同样不用担心你的选择侵入他的正常生活。
我认为这名男子如果只是喜欢游泳,没有人会因为他每天坚持锻炼而反对,甚至坚持冬泳和晨泳本来就是一种个人生活方式,可当个人习惯已经持续让路人觉得尴尬,并且有人明确提出善意提醒以后,最体面的做法并不复杂,就是增加一件最普通的泳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