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区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案件,让不少人看完直呼以后还敢不敢随便帮人!李某因患病需要经常来上海看诊,曾经的雇主朱某心疼她来回住宿花费太大,干脆把自家钥匙交给她,让她每次来上海都可以免费暂住......
2024年9月李某再次来到上海复查,原本前几天一直睡在客厅沙发上,事发当天她却自行睡到了卧室高低床的上铺,而且为了方便给手机充电,把头朝向没有护栏的一侧,结果半夜睡着以后不慎从上铺跌落,最终造成脊髓损伤,伤势相当严重。
事情发展到这里谁看了都会同情,可接下来争议就来了,李某认为朱某家平时存在出租情况,高低床护栏又有安全隐患,因此朱某应该承担部分医疗费用,而朱某则认为自己从头到尾都是免费让朋友借住,家里人平时使用这张床也没有出过问题,不应该为这次意外负责。
上海普陀区法院最后没有因为李某受伤严重就简单要求朱某分担损失,而是从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几个方面逐一判断,法院认为朱某没有实施导致李某受伤的侵权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她存在过错,因此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后来均未上诉。
我认为这个判决特别有意义,因为现实生活里最怕形成一种错误预期,只要我在别人家摔了、坐别人车受伤了、接受别人帮助时出了意外,不管帮助我的人有没有做错事,都应该多少赔一点,如果法律真按照这种逻辑运行,最后被吓退的一定是那些原本愿意伸手帮忙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其实非常清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一个人受伤很值得同情,但值得同情和别人依法必须赔钱是两回事,法院首先要看的永远是谁有没有过错以及过错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李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高低床上铺存在坠落风险并不是什么特别隐蔽的专业危险,而且当天并不是朱某强行要求她睡上铺,她此前原本有沙发可以睡,却自行选择了高处的位置,又把头朝向没有护栏的一侧,因此法院认为她应当对自己的睡眠安全承担相应注意义务。
在我看来这里有一个特别朴素的道理,别人免费借你一间房,并不等于从你踏进门开始就自动成为无限责任保险公司,如果屋里地板突然塌了、电线明显漏电或者房主明知存在严重危险却故意不提醒,那当然应该讨论责任,可正常家具本身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缺陷,性质就完全不同。
法律对这种出于情分提供便利的行为,一般称为情谊行为或者好意施惠,相关法律人士解释得很直白,这类行为建立在友情、善意和日常互助之上,在施惠者没有侵权行为和过错的情况下,不应仅仅因为最终发生了损害,就倒推出好心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我国《民法典》早就对类似价值取向给出过明确答案,比如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驾驶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强调,这样设计就是为了保护正常的人情往来,鼓励互帮互助。
最高人民法院还曾公布过好意搭车的典型案例,一名驾驶人免费带朋友出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即便事故责任认定中驾驶人需要承担责任,法院仍根据无偿搭乘的性质依法减轻赔偿责任,最高法明确指出,这样处理既保障受害者权益,也是在保护善人善举。
我认为这种司法导向特别重要,因为社会互助靠的恰恰就是那些没有写进合同里的小事,下雨顺路捎同事一程,亲戚来医院看病让他暂住几晚,老人摔倒有人赶紧扶一把,这些事情如果最后都变成帮助者先计算自己会不会被索赔,那整个社会的人情成本一定会越来越高。
当然,保护好心人也绝不等于无偿帮助就永远免责,如果提供帮助的人明明知道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却故意隐瞒,或者因为明显疏忽直接造成别人受伤,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样不能少,所谓保护善意从来不是给好心人发一张免责金牌,而是不让没有过错的人为意外结果强行买单。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相关规则时一直强调一个思路,既要依法救济真正受到损害的人,也要避免让善意行为承担不合理风险,甚至《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还专门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不承担民事责任,目的就是消除公众做好事时不必要的后顾之忧。
我特别能理解李某为什么会起诉,因为身患重病后又遭遇脊髓损伤,治疗和生活压力放到任何普通家庭身上都非常沉重,可困难应该通过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和符合法律条件的责任承担来解决,而不是因为谁恰好曾经帮助过自己,就把损失转移给谁,这两种逻辑必须分清。
事实上上海本身也有针对突发变故、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人员的临时救助制度,符合条件的人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帮助,我认为这才是现代社会处理极端困难更加稳定的方式,让社会保障解决困难,让侵权责任解决过错,而不是让一个普通朋友承担本不属于她的社会救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