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和他人同居时突然猝死,一查才知道他上午输液,下午发生关系,晚上洗澡后身体不舒服,半夜猝死。男子妻子认为“小三”没尽到照顾义务,索赔37万,法院咋判?
男子陈某已经结婚,却长期与王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到了2023年8月,两人的关系甚至发展到同居。
王某在安庆租住了一套房子,陈某经常住在那里,日常生活和普通夫妻并没有太大区别。
可谁也没想到,这段见不得光的关系,最后竟以一场猝死收场。
更让陈某妻子无法接受的是,丈夫出事前身体其实已经连续发出警报。
据法院查明,2023年10月上旬,陈某因为感冒、咳嗽、发烧等症状,多次前往诊所治疗。10月6日至10日以及18日至19日,他先后输液7次。
也就是说,事发前的陈某,并不是一个身体完全正常的人。
而王某其实也知道陈某身体不舒服。因为这几次去诊所输液,王某还曾陪着他一起去。
按理说,连续输液、身体虚弱,最应该做的就是休息。
但10月19日下午,两人仍发生了关系。
事情发生后,两人又一起外出办事。到了晚上,王某洗完澡,陈某还拿衣服给她。
就在这个过程中,陈某突然出现了一个让人后怕的症状——双腿发软,而且止不住地颤抖。
王某当时也发现了异常,问他:“要不要去医院?”
陈某自己却觉得问题不大,说可能是感冒后的“后遗症”,不用去医院。
王某听了,也没有再坚持。
如果时间能够倒流,恐怕谁都不会想到,这句“应该没事”,竟然成为两人最后一次对病情的判断。
到了深夜,两人睡下。
10月20日凌晨,王某突然被一阵异常的鼾声惊醒。
她转过身一看,陈某侧躺在床上,头部耷拉在枕头上,嘴角还有口水,而且眼睛不断向上翻。
这一次,王某明显慌了。
她赶紧叫陈某,可对方已经没有回应。
王某立即叫醒儿子,两人一起对陈某实施急救,同时拨打120。
警方询问笔录显示,王某于当天0时21分13秒拨打急救电话,并和儿子一起对陈某采取人工呼吸、心肺复苏等措施。
可是最终,陈某还是没能抢救回来。
死亡医学证明显示,陈某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一个人没了,剩下的人却要面对一场更加复杂的官司。
陈某的妻子得知丈夫是在王某家中死亡后,悲痛、愤怒交织在一起。
她无法接受丈夫和别人长期同居,更无法接受丈夫身体已经连续输液,仍然在王某家中发生亲密关系,之后又在王某家里出现严重身体异常。
在妻子看来,如果丈夫没有去王某那里,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
于是,她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7万余元。
这笔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妻子的核心理由很直接:丈夫人在你那里出了事,你明知道他身体不好,为什么没有尽到照顾义务?
甚至在她看来,王某明知道陈某已经有家庭,却依然和他长期同居,本身就是错误的。
可到了法院,事情不能只凭“如果当初没有发生……”来判断。
法院首先要解决的,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法律问题:陈某的死亡,到底是不是王某造成的?
这一点,决定着37万元能不能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本身存在一定基础疾病,而且案发前已经因感冒、咳嗽、发烧等问题多次接受治疗。死亡医学证明明确记载其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更重要的是,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陈某下午发生关系、晚上身体不适与最终心源性猝死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不能因为“发生关系之后死亡”,就直接认定“发生关系导致死亡”。
陈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健康风险,本身也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而从当时情况来看,陈某双腿发软后,王某确实询问过他是否需要去医院,是陈某自己表示不用,并认为是感冒后的不适。
等到真正出现异常症状后,王某又叫醒儿子,并拨打120、实施急救。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妻子要求王某承担37万余元死亡赔偿责任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