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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大法院判例:偷拍熟睡女友裸体,即使恋人关系也构成犯罪】海外新鲜事 热点现场

【韩国大法院判例:偷拍熟睡女友裸体,即使恋人关系也构成犯罪】海外新鲜事 热点现场

韩国大法院判决,即使恋人之间平时同意拍摄,但在对方睡着时偷拍裸体,也构成《性暴力处罚法》上的使用相机等拍摄罪,并维持了有罪判决。

釜山地方法院对因涉嫌伤害、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使用相机等拍摄)、监禁、财物损坏等被起诉的男性A某,判处罚款700万韩元,并命令其接受40小时的性暴力治疗项目。

A某于2018年8月,在釜山水营区自己的住处,因恋人B某与工作相关的其他男性联系而与其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A某用拳头和脚多次殴打B某的脸部和身体,造成需约14天治疗的伤害。

此外,A某还将B某价值约107万韩元的手机摔在地上砸碎。

当B某试图外出时,A某抓住她的头发将其拽回房间,并对跪地哀求带她去医院的B某说:“又不会因为那个死掉,早上再去吧”,并以此将她监禁了约2小时,使其无法外出。

除此之外,A某还被指控于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共4次使用手机相机拍摄正在睡觉的B某的裸体照片6张。

一审法院认定A某的伤害、财物损坏、监禁罪名成立,判处罚款300万韩元,但对于使用相机拍摄的指控则判决无罪。

理由是,考虑到两人平时是恋人关系,且拍摄是在同意下进行的等,难以认定其具有违反对方意愿进行拍摄的故意。检方提出抗诉,但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抗诉,维持了一审的无罪判决。

然而,大法院的判决有所不同。大法院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无罪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釜山地方法院重审。

大法院认为,即使B某在清醒状态下同意拍摄或没有反对,也不能断定其默示同意在睡着状态下拍摄裸体照片。

特别是指出,拍摄的照片包含了B某的全身,包括脸部,可以识别其身份。

此外,大法院还指出,B某在调查机构陈述称:“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有时会中途拿出手机拍摄视频。我曾要求他删除视频,但之后没有确认是否删除。他有在我睡觉时拍摄我身体的习惯,即使我在睡梦中,也无数次因为快门声而醒来”,鉴于此,难以认为存在同意。

大法院认为,A某本人也对其行为违反B某意愿拍摄这一点,至少存在未必的故意。

根据大法院发回重审的宗旨,重新开庭的重审二审法院认定使用相机拍摄的指控成立。

法院指出,A某的犯罪行为给B某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冲击。

不过,法院考虑到A某正在反省错误、向B某支付了1500万韩元和解金并达成圆满和解、B某不希望处罚、以及照片未对外传播等因素,判处罚款700万韩元,并命令其接受40小时的性暴力治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