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16岁女孩意外怀孕,其母亲并未报警,她担心女儿无法说清事实,又担心女儿被人议论,于是带着女儿悄悄去医院终止妊娠。但是医生检查发现,女孩是智力残障人士,且还是未成年人,他怀疑女孩遭到了性侵,于是进行了强制报告。可没想到,随着警方的深入调查,发现侵犯女孩的不止一个人。
据悉,女孩小顾有智力方面的障碍,其父亲患病干不了重活,所以全家的经济重担都压在了母亲张某身上。
为了照顾好女儿,张某在征得老板同意后,将女儿安排在厂区宿舍,跟着自己一起生活。
男子吴某是张某的工友,他得知张某家的情况后,平时对二人十分照顾,这让张某放下了戒备。
然而吴某狼子野心,他早就盯上了已经长得亭亭玉立的小顾。
为了能满足自己拿变态的欲望,吴某将自己伪装成一个好人,刻意对小顾示好。经常给她买零食吃、还买了漂亮贴纸哄小顾,这让小顾慢慢对吴某卸下了防备。
之后,吴某多次利用张某外出干活的空档,将小顾带到自己的宿舍,然后诱骗小顾发生了多次性关系。
几个月后,小顾就开始频繁恶心呕吐。母亲张某作为过来人,她一眼就看出了小顾是怀孕了,但为了确认这一点,她还是买来了验孕棒,结果显示小顾真的怀孕了。
看到结果后,张某内心慌乱无比,她有想过报警,但又担心女儿智力有缺陷,很难将被人侵害的事实说清楚,从而导致无法将那恶人绳之以法。
同时,张某也担心一旦此事被邻里知道,那小顾的脸该往哪搁,自己和丈夫的脸往哪搁?而且一旦让大家都知道此事,那小顾将来的生活会受到严重打击。
出于这个考量,张某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带着小顾去了医院,准备终止妊娠。
医护人员在核查了小顾的年龄,以及得知小顾患有智力障碍后,怀疑小顾非正常怀孕,而张某又支支吾吾什么都不肯说。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这条规定是法律强制性报告制度,要求医生、村委等哪怕是怀疑未成年女孩遭受性侵,也要及时上报情况。
如果负有报告义务却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医护人员立即将这个情况上报给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接到医院的强制报告后,迅速介入侦查,并将嫌疑人吴某抓获。
吴某到案后,明确表示小顾当时并未反抗,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吴某还表示,孩子不可能是自己的,因为自己都做了安全措施。
为了确认孩子到底是谁的,警方对流产胚胎进行了DNA比对,结果显示孩子的确不是吴某的。
后经侦查人员的深挖比对,发现了另一名作案人员,他正是附近小区的保安金某。
之后,检察机关对吴某和金某分别提起了公诉。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通常来讲,暴力和胁迫手段,是认定强奸罪的主要条件,但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行为人都是使用的其他手段,包含了利用他人无法辨认行为性质、没有反抗意识等。
吴某和金某均是利用小顾对发生关系一事的懵懂无知,虽然发生关系是自愿的,但仍构成强奸罪。
最终,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金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另外需要赔偿小顾的经济损失17347.76元。
值得注意,虽然吴某和金某的行为可恶,给小顾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但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是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最后,有不少人指责张某有失职的地方,她不该把女儿就这样单独放在宿舍。
但是就张某的家庭情况,丈夫患病无法正常工作,还需要钱来治疗,女儿又是智力障碍,她如果不外出工作,那这个家就无法继续维持了。
更何况作为传统女性,她怕流言蜚语,怕维权走不通,这都是可以理解的。
虽然张某有做错的地方,但在全家都靠张某一人撑住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不该对张某过分苛责,她其实也不想女儿受到这样的伤害。
目前,当地已经对张某的家庭实施了救助行为,检察机关也安排了人对小顾进行心理疏导,希望她能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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