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观点认为,这场照搬西方制度的改革,恰恰是一段脱离本土国情、水土不服的失败尝试。彼时近代中国基层极度匮乏受过专业训练、具备职业素养的法官;同时民国的县长大多是外地委派而来,不熟悉当地乡土人情、宗族盘根错节的复杂局面,对基层缺少实际管控能力。
制度留下的权力真空,直接让县以及县以下的基层司法权,大量落入地方土豪劣绅、地主势力手中。民国还在县之下增设区级行政单位,县长只能管控县府一级,大量区级实权被地方恶霸把持。这些人私下掌控地方武装,私自审理案件,擅断生杀,不受官方约束,在乡里横行无忌。
史料《为密呈监利县县政黑暗隐患堪虞恭拟整饬要旨》这份民国官方文书就记载,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湖北监利县一名当地区长,曾经一日之内残杀76人,县长想要追查惩处,却完全无力干预。
这段历史也印证了一个事实:民国时期,旧时代的地主阶层整体走向腐化崩坏,地方乡土秩序彻底失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