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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汉区,22 岁女子景珊与网恋男友见面之后,凌晨 2 时独自离开租住的小区前

武汉江汉区,22 岁女子景珊与网恋男友见面之后,凌晨 2 时独自离开租住的小区前往长江边。监控记录她在江边停留约 40 分钟,随后走入江中失联。男友在屋内停留一个多小时后才外出寻找,搜寻无果后于凌晨 3 时 50 分报警。女孩父母闻讯从浙江赶赴武汉,在江边守候 9 天,仍未得到女儿的消息。

这件事真正发生在武汉市江汉区。9月1日极目新闻报道中,失联女孩名叫景珊,22岁,在武汉民权路附近一家美甲店工作。

景珊父亲景先生老家河南,母亲是湖北阳新人,夫妻定居阳新后长期在浙江务工。景珊姐姐也在武汉工作,在光谷一家中介公司上班。

姐妹二人在同一座城市生活,景先生夫妇原本以为相互有个照应,没想到8月23日接到大女儿电话后,只能马上从浙江赶往武汉。

公开报道显示,景珊与山东男子于某在2026年5月19日通过网络结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8月22日晚,于某从山东来到武汉,到景珊位于江汉区广益天下小区的住处见面。

据家属表述,二人在屋内住处发生冲突,具体争执原因,警方尚未对外公布调查结论。凌晨2时左右,景珊独自离开住所。监控记录显示,景珊到了长江边后停留约40分钟,凌晨3时10分进入江水,随后失联。

于某没有立即跟着景珊离开,而是在一个多小时后才外出寻找。凌晨3时50分,于某到派出所报警。

景先生夫妇赶回武汉后,家属发现景珊手机内与于某的微信聊天内容已经不存在。聊天记录是谁删除、什么时候删除、能否恢复,目前公开信息暂无答案,不能仅凭记录消失就推定是于某删除或毁灭证据。

民权路派出所接受采访时表示,有消息会及时通知家属,具体情况暂不便透露。

民法典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恋爱关系本身不会自动产生固定比例的赔偿义务,但明知危险后的行为,会成为判断过错的重要依据。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另一起案件则是另一种结果。2010年3月1日,孟某因感情问题准备跳楼,男友程某发现孟某已经翻到窗外后立即报警,孟某随后坠楼受伤,程某又拨打120并支付部分医疗费。

法院认为,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主动实施的危险行为承担主要后果;程某在此前安抚、劝阻方面存在不当,最终在已支付医疗费之外再补偿5万元。

两个案件放在一起看,武汉这起失联事件最关键的仍是证据。屋内冲突究竟发生了什么,景珊离开时有没有明确表达危险想法,于某当时知道多少,手机聊天内容为何消失,报警前一个多小时里于某具体做过什么,都需要监控、手机数据、报警记录和警方调查去回答。

在结果公布以前,把于某直接认定为责任人,或者认定于某完全没有责任,都缺少足够依据。景先生夫妇目前最盼望的,仍然是女儿能够有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