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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父亲去世后,三姐妹自愿放弃对父亲房产的继承份额,房屋由母亲继承。后续母

广东广州,父亲去世后,三姐妹自愿放弃对父亲房产的继承份额,房屋由母亲继承。后续母亲将该房产过户至大女儿名下,另外两个妹妹对此心生不满,姐妹之间矛盾激化,三人均停止支付母亲赡养费,一家人就此诉至法院。

类似的家庭矛盾,其实并非第一次进入法院。

类似的家庭矛盾,早已有司法判例。据乌鲁木齐米东区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新疆乌鲁木齐的张老太一家曾签下一份赡养协议。张老太有三个子女,长女李丽、儿子李军、小女儿李菲。

协议约定,张老太由哪个孩子照料,另外两个孩子每月各支付500元赡养费,张老太名下住房则留作晚年使用。

协议开始执行后,张老太先跟李丽生活,2013年11月底又到广东跟李军居住。李丽和李菲一直支付赡养费到2014年5月。问题随后出在房子上,张老太把乌鲁木齐的住房无偿赠给了李军。

李丽和李菲知道后都不愿再交钱。李丽认为,原先约定房屋留给母亲养老,如今房产给了李军,继续按照原方案承担费用已经不合适。2014年11月25日,李丽甚至向弟弟妹妹寄出解除赡养协议通知书,李菲收到后表示同意。

张老太没有接受这个结果。2014年12月,83岁的张老太把三个子女告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李丽、李菲提出张老太有养老金和存款,李军又拿到了房产,应当承担更多责任。

法院审理后没有认可这种处理方式,最终判令三个子女分别支付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赡养费5000元。房屋赠给哪个孩子,并不会让其他成年子女与母亲之间的赡养关系消失。

据法院审理查明,多年后,湖南张家界又出现了一起更接近房屋过户的纠纷。

陈某和张某育有一子一女。2016年,张某突发肢体活动障碍,经鉴定属于身体高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

儿子长期无法联系,女儿小陈定居上海,多年间很少回家。随着年纪增长,陈某独自照顾张某越来越吃力,陈某希望小陈回家照料父母,并愿意把价值约60万元的房产留给小陈。

2023年10月,陈某在两名亲属见证下立下遗嘱,随后又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手续形式虽然是房屋买卖,但实际并没有正常支付购房款。小陈取得房屋后表示要处理上海的工作,再回来照料父母,可数月后情况没有明显改变。

2024年5月,陈某和张某起诉要求返还房屋。法院没有只看合同上写着买卖两个字,而是结合双方是否付款、家庭关系以及过户目的判断真实意思,认定双方实质上属于赠与关系。由于房产转移与养老照料存在直接联系,而小陈没有按约尽到相应义务,法院支持老人撤销赠与、返还房产的请求。

据法院审理查明,苏州陆奶奶的经历,则把房产和养老之间的关系体现得更加具体。

2019年,陆奶奶老宅拆迁,丈夫和儿子此前已经去世,女儿也放弃拆迁利益。陆奶奶、儿媳林某和孙女李某通过人民调解协议约定,三套拆迁房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提供其中一套小户型房屋供陆奶奶无条件居住,并承担赡养责任。

房屋交付以后,李某很少探望照顾陆奶奶。2020年2月,年逾七旬的陆奶奶搬进养老院,又把居住房屋出租,用租金补贴养老院费用。

李某得知后不同意,认为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陆奶奶只能居住,不能出租,因此把承租人告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原先协议保障陆奶奶晚年居住,陆奶奶出租住房用于承担养老费用具有现实原因。案件上诉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维持原判。

此后陆奶奶又起诉要求撤销此前赠与。吴中法院结合李某没有依约履行赡养责任等事实,支持陆奶奶撤销相应赠与。

据法院审理查明,再看广州梁某一家,矛盾其实也集中在同一个问题上。胡甲去世后,胡乙、胡丙、胡丁放弃相应继承份额,房屋归梁某。

后来梁某以买卖形式把房产登记到胡乙名下,胡丙、胡丁不满,姐妹关系恶化,最终三人均停止支付赡养费用。

梁某随后起诉,主张没有真实卖房意思,也没有收到购房款。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没有简单把家庭矛盾处理成一场房产输赢,而是在查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直接否定过户效力的同时,继续处理老人养老问题。

经过调解,胡乙、胡丙、胡丁同意轮流负责梁某的日常起居、生活支出和疾病护理,各方也就房屋归属及补偿形成方案。

几件案件年代不同,家庭成员也不同,却说明同一个现实问题。父母怎样处分合法财产,与成年子女是否承担赡养责任属于不同问题。财产分配可以协商,可以依法处理,赡养老人却不能因为没有得到房屋就自行停止。

提前把房子交给晚辈时,把居住、照料和生活保障写清楚,也往往比只凭家庭成员口头承诺更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