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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税早就该收了,现在终于等到了。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外

这个税早就该收了,现在终于等到了。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外籍个人
从外商投资企业从今天起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不长,信息却非常明确:相关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0%。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分红时,应当代扣代缴,并在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如果企业没有扣税,也不意味着这笔税就自动消失。取得分红的外籍个人,应在次年6月30日前把税补上;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则必须按通知要求办理。

这项调整真正值得关注的地方,不是20%这个数字有多高,而是一项延续32年的特殊待遇终于退出了。

1994年出台的政策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原来的措辞一直是“暂免”,并不是永久免税,只不过这一“暂”,从1994年一直延续到了2026年,时间长得都快让人忘了它本来是临时政策。

放在上世纪90年代,这项优惠很好理解。当时中国急需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税收让利吸引外商投资,既能降低投资成本,也能向国际市场释放扩大开放的信号。特殊时期给特殊政策,是发展阶段决定的,并没有什么奇怪。

但今天的情况已经完全不同。

中国已经建立起规模庞大的产业体系和消费市场,外资来不来,不再只看少交一点税,还要看供应链是否完整、市场是否有潜力、政策是否稳定、人才和基础设施是否成熟。

继续按照投资者国籍给予一项覆盖面很广的免税待遇,公平性自然会受到质疑。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本来就是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过去,同样是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取得分红,仅仅因为一方是外籍个人,就可能享受免税待遇,这种差别到了今天确实很难继续解释。

说得直白一点,欢迎外资,不等于护照可以长期充当免税卡。保护外商合法权益,也不代表所有历史优惠都只能增加、不能退出。

假设一名外籍自然人股东取得100万元分红,在不考虑税收协定和其他特殊政策的情况下,按国内法计算,需要缴纳20万元个人所得税。

这里征税的是取得分红的自然人,并不是给外商投资企业所有经营收入统一加征20%,更不是把企业所得税税率突然提高。

还要特别注意,公告针对的是“外籍个人”,也就是自然人股东。外国公司、境外基金等企业投资者取得收益,适用的是另外一套税收规则,不能混为一谈。

有人一看到“外商投资企业”和“20%”几个字,就说所有外资企业成本都要暴涨,这种理解显然把纳税人、税种和征税环节搅成了一锅粥。

20%也不一定就是所有人的最终实际税负。中国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个人,如果属于协定对方的税收居民,并满足受益所有人等要求,可以依法判断、申报享受协定待遇。部分协定对股息规定的限制税率可能低于国内法税率。

因此,这次调整不是把国际税收协定推翻,而是先恢复国内法的一般征税规则,再按照具体协定处理。

该交多少,由身份、居民地、持股方式、企业性质以及协定条款共同决定,不能简单理解为“所有外籍股东一刀切扣掉20%”。

我认为,这项政策最重要的意义,是把招商引资的思路进一步从“普遍给身份优惠”,转向“按产业、项目和实际贡献精准支持”。

真正需要鼓励的先进制造、科技研发、绿色产业和中西部投资,仍然可以依法享受相应政策。没有必要因为一个人拥有外国国籍,就让其所有分红长期自动免税。好项目可以支持,合法权益必须保护,但税收上的公平底线同样应当守住。

这也不等于中国不再欢迎外资。《外商投资法》明确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真正成熟的营商环境,靠的不是永远发“免税红包”,而是规则透明、内外资公平、政策可以预期。

当然,公告自发布当天起执行,企业的财务系统、分红决议和跨境支付流程都要迅速调整。

执行过程中还应加强政策辅导,帮助企业判断税收协定待遇,避免该享受的优惠没有享受,也避免该扣的税没有扣。政策可以干脆,服务还得细致。

总的来看,这不是对外资关门,而是对一项完成历史使命的普遍性优惠进行清理。开放不是无原则让利,公平也不是只要求一部分人守规则。

外资可以继续来、利润可以依法汇出、合法权益继续受到保护,但在中国市场取得收益,依法承担相应纳税义务,同样天经地义。

我支持这项调整。过去靠优惠把客人请进来,今天更要靠市场、产业和法治让投资者留下来。一个真正有吸引力的经济体,不必用永久免税证明自己的诚意,更不应该让国籍成为税负不同的唯一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