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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凌晨3点多,一男子心情郁闷,便想找个女的发泄一下,吃了个夜宵后,沿路寻到一

贵州,凌晨3点多,一男子心情郁闷,便想找个女的发泄一下,吃了个夜宵后,沿路寻到一女子住所,在与对方谈妥以15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关系、付完钱后,便进入女子房间与女子发生关系。谁料,过程中,因女子不断催促男子快点结束,男子更加郁闷,不仅胁迫女子把钱退还给自己,更是又要求女子赔了自己1200元。而后见女子借口逃跑,又将女子的手机拿走。女子随后报警,男子最终悲剧了!

据悉,27岁男子吕某只有初中文化。

早在2018年12月,就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12月,又再次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25年3月21日,吕某刑满释放后,便找了个工作谋生。

同年12月20日凌晨3点许,吕某感到心情郁闷,便想找个女的好好发泄一下。

于是在吃完夜宵后,便沿路寻找,一直找到某甲的住处。

与某甲一番沟通后,两人最终谈妥以15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关系。

随后,吕某付完钱,便跟着某甲进屋。

谁料,在两人发生关系过程中,因某甲不断催促吕某快点结束,吕某更加郁闷。

而后见某甲起身就想离开,便推倒某甲,一手去抢某甲的手机,一手掐住某甲的脖子,胁迫某甲退钱。

因为害怕,某甲便把钱退还给了吕某。

结果,吕某见某甲是使用银行卡支付的,认为某甲有钱,又要求某甲再转给自己1000元,作为赔偿。某甲又无奈转给吕某1200元。

转完钱后,某甲便以出去丢计生用品和纸巾为由出门,并趁机逃跑。

而吕某见状,迅速穿好衣服,并将某甲的手机以及手机壳内存放的120元现金一并带走逃离现场!

虽然知道与吕某之间的交易违法,但是某甲想到吕某的所作所为,是越想越生气,最终还是选择报警。

如何评价吕某的行为?

《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入户抢劫等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吕某以暴力、胁迫手段让某甲退钱也就罢了,还胁迫某甲再给自己1200元赔偿,很显然已经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吕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刑满释放才半年,再次犯抢劫罪,还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也正是因此,案发后,虽然吕某在经警方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选择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但最终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这事你在怎么看?(注:案件来源裁判文书、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