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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恩将仇报啊!”山东青岛,58岁女子遭到两条大狗扑咬,结果在躲闪时,撞上了一

“这是恩将仇报啊!”山东青岛,58岁女子遭到两条大狗扑咬,结果在躲闪时,撞上了一辆正在行驶的机动车后摔倒在地。车主立即停车下车,帮助女子驱赶那两条大狗。事后,女子将救助她的司机和狗主人一并告上法院,索要赔偿。司机感到十分冤枉,称自己还帮了女子,但法院还是认定司机承担10%的责任。

事情是这样的,2023年7月28日,女子仇某在村道上散步。谁知道路上突然蹿出了两条大狗,它们直冲仇某而去。

仇某转身就跑,但她哪里跑得过狗,很快就被追上了。紧接着,两条狗对着仇某疯狂撕咬,仇某边躲闪边后退,结果与正好路过此处的司机孙某的车相撞。

仇某倒地后,两条狗继续对仇某进行扑咬,仇某疼得在地上直哀嚎,还连连向孙某求助。

孙某见状,立即抄起后备箱的铁锹,下车将两只狗给赶走了。随后仇某向孙某道了谢,孙某还询问是否要送仇某去医院,但仇某表示自己可以自行就医,于是二人各自离开了现场。

后续仇某到医院被查出腹壁疝、创伤性小肠破裂等问题,前后花了一年多时间辗转治疗。经伤情鉴定,仇某的伤情达到了10级伤残的程度。

同时,鉴定因果关系时,在医学层面显示仇某的伤和机动车撞击没有关系,撞击损伤参与度为0;狗咬伤和她的伤情存在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50%。

可万万没想到,仇某在状告狗主人翟某时,还把车主孙某也告上了法院,希望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孙某自然感到十分委屈,称自己在路上正常行驶,仇某为了躲避被狗追咬,突然撞到了车上受伤,这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更何况自己还帮仇某把狗给赶跑了。

然而仇某却指责孙某,如果不是孙某的车拦路,她也许就能跑掉了,所以孙某必须承担责任。

法院判了!

首先,法院认为翟某携带大型犬只上路时,没有使用牵引绳,也没有给狗佩戴嘴套,导致犬只突然窜出伤人,这与仇某的伤情具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因此,法院依据翟某的过错,以及司法鉴定损伤参与程度为50%,酌情认定翟某应当承担50%的责任。

其次,法院认为司机孙某虽然车速不快,但他看见仇某因为躲避危险向后退入行车路线时,没有及时刹车避让,没有尽到完整的安全驾驶注意义务,存在轻微过错。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司法鉴定虽然证实仇某的伤情与孙某的车子撞击参与度为0,但正是因为孙某的车辆将仇某撞倒在地,所以才让两只狗有了可乘之机,提高了仇某的受伤程度,具备法律上的原因力。

最终,法院判决狗主人翟某应当赔偿209179 元;孙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41625.8 元。

最后,这件事也告诉我们,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不相同。同时也告诉我们,乡村道路环境复杂,路边随时可能出现突发状况,所以开车时要特别注意。

对于这起判决,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评论列表

青岛的东北人
青岛的东北人 10
2026-09-03 17:26
感谢这个法官。都是这个水平好像是高中生也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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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2026-09-03 17:17
没有尽到完整的安全驾驶注意义务,……法官具体说说多少车速,怎样才能做到,完整的安全驾驶注意义务,
平凡兔
平凡兔 2
2026-09-04 19:37
先告狗撞车了,赔维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