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一老大爷在家里面上厕所时不慎摔倒,他被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他的家属按老规矩第二天就把大爷火化了,入土为安,没想到家属一周后发现一张意外险保单,保额10万元,去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称未做尸检拒绝赔偿,无奈之下,他的家属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10万元。最后,法院这样判决!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这事发生在2025年10月。
老爷子李某甲那天上厕所,家里是老式蹲坑,地砖有点滑。
脚下一打滑,人就直接摔在了地上。
家里人听见“咚”的一声,跑过去一看,老人已经起不来了。
赶紧打了120,救护车拉到医院抢救。
可惜人年纪大了,摔得不轻,当天就没救回来。
好好一个人说没就没了,全家都懵了。
当地风俗,老人走了得尽快下葬,停灵不能太久。第二天,遗体就火化了。
丧事办完没几天,家属李某某收拾东西,在抽屉最底下翻出一份保单。
是老人女婿王某某之前买的《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写明投保人配偶的父母也在保障范围内。
也就是说,老爷子是受保的。
意外身故保额10万,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
李某某想起来,医院开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面死亡原因写得清清楚楚:“滑倒、绊倒和摔倒”。
这不就是意外吗?买了意外险,出了意外,凭什么不赔?
她立马报案,把身份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能找的材料全交上去了。
结果等来的是一份《拒赔通知书》,理由就一条:死亡原因无法确定,未做尸检,不能认定是意外死亡。
李某某接受不了。
老人走了按规矩赶紧办丧事,谁家还会拉去解剖?
医院开的死亡证明白纸黑字写着摔死的,保险公司凭什么不认?
她把保险公司告到了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要10万。
法庭上,保险公司咬住一点不放:保险条款里,“意外伤害”指的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伤害。
老爷子摔倒,没法排除是突发疾病先晕过去才摔的。
如果是病引起的,那就不算意外不赔。
那法院怎么看?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说,谁主张谁举证。
李某某要钱,就得证明这确实是意外。
可死亡证明只写了摔倒这件事,医学上排除不了“先发病后摔倒”的可能。
遗体火化了,想鉴定也没检材了。
这一块,家属确实没把证据做扎实,要承担不利后果。
但事情也不是一边倒。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损失到底是承保事故还是免责事由造成的,查不清的时候,法院可以按比例支持。
放到这个案子里:老爷子到底是摔死的还是病发摔死的,客观上已经查不出来了。
家属有过错,没做尸检就火化了。
可保险公司也有问题——卖保险和接报案的时候,都没提醒过尸检有多重要、不做会怎样。
两边都有责任,两种可能都没实锤。
法院综合考量后,按保额的50%判赔。
最后,保险公司赔了5万。
双方都没上诉,判决生效。
说实在的,这案子给所有买过保险的人提了个醒:真出了意外,第一时间报案,现场照片、诊疗记录,能留的证据都留好。
保险公司要是提出做尸检,家属处理遗体前一定要想清楚,别等火化完了才后悔,到那时有理也说不清。
当然,保险公司也该反省——卖保险的时候把风险讲明白,别等出了事才拿条款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