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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已婚男子因工作认识女子,二人发展不正当关系,之后女子意外怀孕。男子陪同女子

河南,已婚男子因工作认识女子,二人发展不正当关系,之后女子意外怀孕。男子陪同女子做完流产手术后,男子签了一份200万元的分手补偿协议。他4年转给女子49.9万元,这笔钱被妻子发现。妻子起诉索要钱款,法院判决女子全额返还49.9万元及相应利息。

据悉,男子张某在2000年和妻子陈某结婚,二人相守多年。

可在2020年,张某因为工作往来结识了女子王某。
 
一来二去,两人突破道德底线,发展出婚外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这段见不得光的感情,很快就酿出了麻烦,王某意外怀了孕。
 
面对怀孕的现实,张某陪着王某前往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手术之后,两人商议签下一份分手补偿协议,约定张某要补偿王某200万元,分两次支付,全部款项需要在10年之内付清。
 
白纸黑字写好的协议,看上去好像给了女方一份保障。

可张某手上并没有足够的钱,为了兑现这份协议,他不惜向银行借贷,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凑钱。
 
整整四年时间,张某陆陆续续向王某转账,累计达到49.9万元。他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却万万没有想到,这笔大额的转账记录,终究被妻子陈某发现。
 
得知丈夫婚内出轨,还瞒着自己把家里的钱转给外面的女人,陈某又愤怒又心寒。

2026年4月,陈某直接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49.9万元,同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当中,王某据理力争。她认为这份200万的补偿协议是双方自愿签字的,自己因为流产身体受到巨大伤害,这笔转账是对自己的赔偿,理应归自己所有,不该退还给原配。
 
可法院并没有认可这份协议。张某和王某的关系本身就违背婚姻伦理,这份分手补偿协议,建立在婚外情的基础之上,完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二人拥有平等的处置权。张某没有经过妻子同意,私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样的处分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
 
即便协议写明10年之内付清200万,就算双方都签了字,这份约定也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因为女方流产身体受损,就把本该由男方承担的代价,转嫁到无辜原配的身上。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需要向陈某全额返还49.9万元,并且支付对应的利息。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婚外情破坏家庭伦理,基于这种关系订立的补偿协议,哪怕双方自愿,也属于无效约定。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丈夫无权瞒着妻子,擅自把夫妻共有的钱财赠与第三者。原配妻子手握证据,就可以起诉第三者,追回全部赠与的钱款。
 
女方流产身体遭受伤害,法律并不否认身体受损应当获得赔偿,但不能拿原配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做补偿。

女方如果想要主张身体损害赔偿,可以另行向张某个人提出,而不是通过婚外分手协议侵占别人家庭的财产。
 
婚外情写下的补偿协议,写得再天花乱坠,只要违背公序良俗,就得不到法律保护。
 
作为原配,如果发现配偶向第三者大额转账,收集好转账记录、聊天证据,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属于家庭的财产。
 
而对于第三者,千万不要以为签了协议就可以稳稳拿到巨款。违背伦理的承诺,终究是镜花水月,最后钱财还是要悉数退回。
 
婚姻容不得背叛,金钱的处置,更要守住法律的底线。靠不正当关系换来的补偿,终究不会被法律所认可。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