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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广东广州,一男子深夜入室盗窃,为了顺利作案,他先投药毒狗,然后再翻墙私

大快人心!广东广州,一男子深夜入室盗窃,为了顺利作案,他先投药毒狗,然后再翻墙私闯民宅,结果被院内看家的狼狗当场咬死。事后男子家属非但不反思过错,反而起诉屋主索赔66万元。屋主出于善意,愿意补偿4万元,却被家属拒绝,还被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令人拍手称快。

事发当晚,男子连某动了歪心思,打算入室盗窃捞取不义之财。

他把作案目标选在一栋独栋别墅,还进行了十分周密的准备。

为了防止看家狗阻拦自己行窃,他提前准备了掺药的骨头,扔进院子里,想先把狗毒倒,扫清障碍,再进行盗窃。

做完准备工作后,连某直接翻墙翻越院墙,非法闯入屋主赵某的私人住宅,准备实施盗窃。

万万没想到,院内两条狼狗并没有被药物影响。

看到深夜翻墙闯入的陌生人,看家狗立刻警觉起来,冲上去对连某进行撕咬。

最终,连某伤势过重,当场死亡。

原本是连某违法犯罪、自找风险造成的结果。

可事发之后,连某的家属完全不讲道理,无视男子盗窃在先的违法行为,反而把无辜屋主告上法庭。

他们认为,屋主饲养恶犬管理不到位,导致男子死亡,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6万元。

事发后,屋主赵某心地善良,觉得毕竟出了人命,不想过多纠缠纠纷。

虽然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但还是主动提出人道主义补偿4万元,想尽量安抚家属、平息事态。

可屋主的善意并没有换来理解,反而被家属直接拒绝。

家属固执认为,谁死谁有理,人是死在屋主院子里,屋主就必须承担大额赔偿。

对此,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民法典》第1245条明确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饲养人可免责。

根据法律规定,动物致人损害,若由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饲养人可以免责。

连某主动投药毒狗、翻墙入户盗窃,属于重大违法过错。

屋主合规圈养看家犬,并不存在管理疏漏,符合法定免责情形,无需赔偿66万。

法院查明,屋主饲养狼狗只是为自家院落看家护院,狗狗始终在院墙内活动,没有扰民、没有违规饲养,屋主不存在任何管理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权益,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公民住宅受法律保护,连某非法侵入别墅实施盗窃,自身过错是死亡唯一诱因。

屋主无任何侵权行为,4万元补偿仅属自愿善意,不构成法定赔偿义务,法院驳回索赔合法。

法院认定:连某主动实施毒狗、翻墙入户、入室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连某的死亡,完全是自己的违法行为引发的后果,和屋主无关。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家属全部66万元索赔请求,屋主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依旧维持原判。

这起判决大快人心,任何人都不能靠着“死者为大”绑架无辜公民,违法闯入他人住宅惹出的祸端,只能自己全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