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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琼海,官方公众号发文称一村民因对村委工作不满,坚持维权,成了“钉子户”,夸赞

海南琼海,官方公众号发文称一村民因对村委工作不满,坚持维权,成了“钉子户”,夸赞镇领导多次自掏腰包给该村民送树苗,靠暖心帮扶化解了该村民多年积怨,该村民得知这事后,直呼这完全是瞎说,镇领导也表示不是事实,当地官方回应:系概括性文学加工表述!

信息来源:大风新闻

海南琼海有个村民李先生,今年49岁,家在阳江镇。

今年7月中旬,朋友给他转了一篇公众号文章,问他:这写的是不是你?

李先生点开一看,坏了。

这公众号的认证主体,就是琼海市阳江镇人民政府,文章标题叫《邻里纠纷调解案例(四)》。

文章写得那叫一个感人。

说村民李某从2020年开始,因为举报村委会公款买烟、父亲摔倒没人扶这些事,对处理结果不服,一直闹,成了“钉子户”。

后来镇党委书记亲自上门调解,还多次自掏腰包,从老家买黄皮苗、沉香苗送给他,帮他发展产业。

最后李某被感动了,对结果“非常满意”,还“衷心感谢”。

李先生看完,气得够呛。

文章说的李某,就是他。

但内容很多是瞎编的。

他说什么多次送苗,他统共就收过两株黄皮苗,还是2024年8月的事。

那天下午镇里用皮卡车拉来,放在他家大树底下,他当时在地里干活,回来才把苗种在鸡舍旁边。

后来还死了一株,剩下一株现在长得还行。

沉香苗?压根没见过。

至于“非常满意”“衷心感谢”——他说这根本不是他的想法,纯是编的。

还有“钉子户”这个说法,他说自己是依法维权,这么写就是在污蔑他。

李先生要求镇政府书面道歉,处分相关的人。

没人搭理他,他只好找记者。

记者联系上了那位已经调走的前镇党委书记李某某。有意思的来了。

李某某说,文章是他调离一个月后,工作人员写的,没给他看过,也没征求意见,谁写的他都不清楚。

不过他承认,当时确实从老家儋州挖了两株两米多高的黄皮大苗送给李先生,还带过黄皮果给他吃。

沉香苗是真没送过——以前说过要买,李先生不好意思要。

他还说,李先生人不错,性格直,被歪曲事实肯定难受。

你看,连领导本人都出来说文章乱写了。

那镇政府怎么说呢?工作人员回答:这是篇经验交流稿,内容基本属实,“钉子户”只是个形容,不算人身攻击,也没指名道姓,没造成什么实质性损失。

但有意思的是,事后给李先生的书面回复里,镇政府又承认了,说文章整理素材时对帮扶场景做了“概括性文学加工表述”,可能跟事实有出入,已经把文章撤回了。

一边说基本属实,一边又承认文学加工。

这俩说法,自己都打架。

李先生当然不服。

送没送苗、满不满意,这都是摆在那的事实,哪来的“文学加工”空间?

文章是没写他全名,可时间、地点、事件、人物背景全对得上,村里人一看就知道写的是谁。

现在文章传开了,邻居们对他指指点点,他在村里的名声都受影响。

他要求镇政府发个盖公章的道歉声明,把送苗木和“表示满意”这两处不实内容澄清了,还要为“钉子户”这个说法道歉。

镇政府的回应呢?他们说文章没针对特定个人,身份信息做了隐去处理。

要是李先生觉得名誉权被侵犯了,那是民事纠纷,建议去法院起诉,行政层面不方便直接道歉。

说白了就是:不服你去告我。

那问题来了——镇政府这算不算侵犯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写得明明白白: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名誉。

名誉,就是一个人在大家心里的评价。

很多人有个误区,觉得没写全名就不算侵权。

不是这么回事。

判断文章说的是谁,关键不看有没有点名,而是看一般人能不能通过内容、背景、各种信息对上号。

只要大家能认出是你,又让你在别人眼里的评价变差了,那就照样算侵权。

李先生这事就很典型。

时间、地点、事件全有,村民一看就知道是谁,跟指名道姓有什么区别?

再说,写工作总结、搞经验交流,流程可以精简,事实不能编。

送两株苗,写成了“多次自掏腰包送两种苗”;人家不满意,写成了满心感激;依法维权,贴上了“钉子户”的标签。

这不叫润色,这叫为了好看,硬把事实掰弯。

这么做,不光伤了当事人的名声,更是弄虚作假,透支的是政府的公信力。

老百姓信你,才把你说的话当真。

可你拿着官方账号发这种编出来的东西,一回两回,以后谁还信?

错了就是错了,该道歉就道歉。

一句“概括性文学加工”,解释不了为什么连当事领导自己都不知道文章里那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