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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婚外胚胎案”原配控告丈夫重婚罪最新进展,从当事人朱女士方面获悉,无锡

9月3日,“婚外胚胎案”原配控告丈夫重婚罪最新进展,从当事人朱女士方面获悉,无锡某公安分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称朱女士未提供被告人存在重婚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对朱女士的起诉不予受理。朱女士仍未放弃,目前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重婚自诉材料。

朱女士说,男方和第三者没有在同一地方长时间住过,“他们去了很多城市,在不同地方住”。

一个患癌的妻子,发现丈夫和别的女人伪造了结婚证去做了试管婴儿。她拿着真结婚证去要求销毁胚胎,被医院拒绝。她跑去告重婚罪,警方说没有犯罪事实,法院说证据不足不受理。

伪造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去医院做辅助生殖,培育了胚胎。这些行为加在一起,在法律上居然“没有犯罪事实”。

这不是朱女士一个人的困境。朱女士本人公开回应时说了一句很重的话,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重婚罪的法条自1979年确立后,条文本身长期没有调整,距今已有47年。一个47年没动过的法条,撞上了一个它根本想象不到的时代。

重婚罪的门槛,比大多数人以为的高得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写得明明白白: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出在“重婚”怎么认定。

法律上的重婚分两种。一种是登记重婚,就是跟两个人领了两本结婚证。另一种是事实重婚,没领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朱女士的丈夫唐某和第三者曹某伪造了结婚证,但那是用来骗医院的,不是去民政局领的。在法律上,这不算登记重婚。

那事实重婚呢?司法实践里,要认定事实重婚,得有“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居住生活”的证据。根据朱女士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透露的信息,她曾提交丈夫与第三者做试管婴儿及使用假结婚证的证据,但据其了解,胚胎案情况未被视作涉嫌重婚的证据,“控告情况被认为缺乏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居住于某一居所的证据,尤其是双方在固定居所居住的证据”。

朱女士自己说了,她丈夫和第三者“去了很多城市,在不同地方住”。没有固定居所,没有长期共同居住,没有周围群众的普遍认知。单凭一张伪造的结婚证和一次试管婴儿手术,在法律上够不上重婚罪的“共同生活”标准。

有律师说得很直白:伦理恶劣不等于犯罪。

这话刺耳,但法理上没毛病。

法的滞后性,从来都是用具体的人的代价来支付的。

1979年刑法制定的时候,重婚罪针对的是那种明目张胆办两次婚礼、领两本证的行为。那时候的社会结构、人口流动、技术手段,跟今天完全不在一个维度。

47年后的今天,一个人可以伪造结婚证去正规三甲医院做试管婴儿,可以在多个城市之间流动居住,可以用各种方式规避“长期共同居住”的认定。

法律认定重婚罪需要的证据,固定居所、邻里证言、以夫妻名义公开交往,这些传统的认定框架,在这个流动性极强的时代,正在大量失效。

这不是朱女士一个人的遭遇。这是一个制度性的困境:法律用一套工业化时代的标准,去衡量信息化时代的行为。

法律和情理之间的裂缝,正在越撕越大。

朱女士2019年确诊肺癌。她还在治病,丈夫已经拿着假结婚证跟别人去培育胚胎了。

这个行为,在道德上、情感上、婚姻契约的层面上,对朱女士的伤害是毁灭性的。但在刑法上,它够不上重婚罪。

这就是法理和情理之间那条裂缝。法理讲证据、讲构成要件、讲罪刑法定。情理讲背叛、讲伤害、讲公平。

那条裂缝正在越撕越大。当越来越多的人发现,法律对某些深层次的婚姻背叛几乎无能为力的时候,会发生什么?

朱女士说,这个案子可能对社会产生负面示范效应。

她说的没错。当一个人可以用假结婚证去医院做试管婴儿,却不用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那这张假证的成本,就只剩下行政拘留五天。

唐某和曹某因使用伪造证件,被行政拘留5日。

一笔账算得太清楚了。

朱女士还在打,但有些仗不该只让她一个人打。

朱女士已经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材料。她还在走别的路:起诉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申请对伪造证件一事刑事立案监督。一条路走不通,就换一条。这个女人没打算停下来。

但有些问题不应该只让她一个人扛。

47年没修订的重婚罪条款,需不需要重新审视?辅助生殖领域用假证件就能通过审核的漏洞,需不需要堵上?当“长期共同居住”这个认定标准在现代社会越来越难以适用的时候,司法的裁量空间在哪里?

这些问题,不是朱女士一个人的官司能回答的。它们需要立法者、司法者、整个社会一起去面对。

朱女士在一审法院吃了闭门羹,在公安局也碰了壁。但她还在往中院走。

这条路很难。但她说的另一句话更让人记住:“我已经没什么可失去,要为自己争口气。”

有些仗,打着打着就不只是为自己打了。

(综合九派新闻、红星新闻、封面新闻、潮新闻等多家媒体2026年9月3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