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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45岁高龄产妇,在妇幼保健院做剖宫产手术时,突发呼吸心跳骤停,虽经52

山东淄博,45岁高龄产妇,在妇幼保健院做剖宫产手术时,突发呼吸心跳骤停,虽经52天全力抢救,最终还是没能醒来。更让人唏嘘的是,此后,家属历经三年时间,拿到三份截然不同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涉事医院从无责,一路反转到了主责。

赵秀玲是一位45岁的高龄产妇,孕期一直在某妇幼保健院定期产检。

她的妊娠风险被动态评估为“橙色”,属于需要重点管理的高危妊娠。

2024年3月28日,怀孕33周的赵秀玲,因血压升高住进了医院。

医生诊断她患有先兆子痫和妊娠期糖尿病,治疗了3天后,病情有所缓解便出院了。

可到了4月26日,赵秀玲再次入院。

这次情况更严重,她被诊断为重度子痫前期、妊娠合并子宫肌瘤、妊娠期糖尿病等多项病症。

医院决定第二天为她实施剖宫产手术。

4月27日,手术开始,麻醉过后仅仅3分钟,意外就发生了。

赵秀玲突然出现紫绀、憋喘、抽搐的症状,口鼻里溢出白色泡沫液体,紧接着呼吸心跳停了。

医院马上展开心肺复苏,同时紧急实施了剖宫产手术,一个男婴被成功娩出。

手术过程中,医院还额外做了子宫肌瘤剥除手术。

虽然孩子保住了,但赵秀玲的情况非常不乐观。

抢救之后,她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

当天,她被转到了山东省立医院的重症监护室继续救治。

在ICU里,赵秀玲治疗了52天。

2024年6月17日,她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某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书显示,死因是呼吸心跳骤停,复苏后引发的缺血缺氧性脑病、重症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等一系列严重并发症,最终导致呼吸循环衰竭。

患者离世后,医患双方先后启动了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24年8月29日,淄博市医学会最先给出了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鉴定组由一名妇产科专家、两名麻醉科专家和两名法医组成。

面对家属提出的术前评估不足、麻醉方式选择不当、子宫肌瘤切除指征等疑问。

鉴定组认为,医院的管理符合相关指南要求,诊疗行为也符合规范,最终认定赵秀玲的死亡,和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明显因果关系。

这个结果让家属无法接受,他们申请了再次鉴定。

2024年12月13日,山东省医学会出具了第二份鉴定书:认定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医方只承担轻微责任。

山东省医学会承认,医院确实存在过失,比如对患者血压控制得不好、对低蛋白血症重视不够、没有及时干预等。

但他们认为,赵秀玲高龄重度子痫前期,这些自身问题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的过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风险。

家属还是不服,继续申请更高级别鉴定。

2026年1月5日,中华医学会给出了最终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这份鉴定意见书非常详细,指出了医院存在的多处诊疗过失。

孕期高危孕产妇管理不规范,对病情严重认识不足,没有做心脏功能评估,也没纠正持续加重的低蛋白血症。

二次入院确诊重度子痫前期后,风险评估不到位,护理等级设置不当,术前血压没控制好,心肺相关检查也没完善。

进入手术室后,赵秀玲已经出现胸闷、血氧下降等危险信号,医院却没有进一步排查病因,麻醉评估也不足。

心跳骤停后的抢救流程存在缺陷,纠正酸中毒的时机晚了,短时间内大量输注晶体液加重了肺水肿。

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在患者复苏后,生命体征极不稳定的情况下,医院还额外做了子宫肌瘤剥除手术。

鉴定文书明确指出,这些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失,和赵秀玲术中呼吸心跳骤停、后续多器官衰竭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当然,鉴定也客观提到,患者高龄、合并多项妊娠并发症,自身条件对不良预后也有一定影响。

今年3月31日,当地卫生健康局对家属作出答复。

根据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对涉事妇幼保健院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涉案医生马某被暂停执业9个月,另外两名医生王某被暂停执业7个月。

卫生局还把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分局,但经过初步研判,认为达不到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没有进行刑事立案。

赵秀玲的丈夫表示,他认可最终的鉴定结果,但觉得对医生的处罚太轻了。他可能近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最严重后果。

本例中,中 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其认定医方承担主要责。

意味着医院的多项诊疗过失,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家属可依据该鉴定结论,直接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交通、护理等费用。

家属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

三年的鉴定之路,从无责到主责的三次反转,留给家属的除了一个定论,还有漫长的维权之路。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