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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更不能任性了!”吉林白城,一民政局长酒后不慎摔伤,致双跟骨骨折,后在优抚科

“有权更不能任性了!”吉林白城,一民政局长酒后不慎摔伤,致双跟骨骨折,后在优抚科科员的提议下,让副局长等人制作虚假工伤档案,把伤情评定为6级伤残,套取国家伤残优抚金43.7万余元,后局长的行为被认定为贪污罪。但辩护人坚称,局长是在加班回家途中摔伤的,符合工伤条件,不构成贪污罪。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姜某在2005年12月23日晚上去烈士陵园处理骨灰盒丢失一事,回家上楼梯时因醉酒不慎摔伤。

后在优抚科科员唐某的建议下,授意副局长许某和唐某等人,制作了几份虚假工伤档案材料,再将伤情评到6级伤残,然后从2009年1月至2025年8月,姜某陆续套取国家伤残优抚金共计43.7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姜某作为民政局一把手,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授意副局长、科室工作人员炮制虚假工伤档案,篡改受伤事由,骗过上级审批,以此套取国家公共资金,该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本案涉案金额为43.7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如果罪名成立,量刑区间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最大争议焦点就是,姜某是否主动授意制作虚假材料、主观上有没有骗取公款的故意。如果确实是其本人主导造假骗取待遇,就符合贪污罪。但如果申报是下属私自操作,本人不知情,那么贪污罪就很难成立。

除此之外,检方还另外指控姜某受贿90万元,两项罪名应一并处理。

但在法庭之上,姜某一方完全不认可检察机关的说辞,辩称那段时间姜某身体不适,不能饮酒,而且姜某处理烈士陵园骨灰盒丢失一事使其本职工作,是加班处理完工作回家途中摔伤的,所以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

其次,姜某一方表示并未授意唐勇和副局长等人作假,也从来没有看过整套申报档案,对于申请表上面的印章也不知情,直到被留置审查,才第一次见到这些书面材料。

姜某的辩护律师更是拿出了一份政策文件。根据民政部复函规定,因公认定中的意外事件,指主观上无法预见、不可抗拒的事故。

姜某在完成工作任务下班途中遭遇意外摔伤,性质上应当属于因公致残。而且到开庭时为止,主管部门也没有正式撤销他这份伤残抚恤待遇,所以直接认定贪污罪并不合理。

不过就在庭审过程中,姜某竟当庭举报多名公职人员违规领取伤残优抚金,他认为如果法庭认定唐某等人帮自己伪造材料构成犯罪,那么唐某办过的其他违规评残案件,相关人员也应当同等追究法律责任。

后经纪委调查,唐某利用职权,不光给别人违规办理伤残抚恤,他自己也伪造手续,领取抚恤金40多万元,还经手办理另外一人违规领取抚恤金42.5万余元。

不过,唐某的最终处理结果仅仅是留党察看1年、政务撤职处分,职级下调。

唐某涉嫌玩忽职守的问题,因为其有认罪悔罪、主动退缴钱款等表现,纪检部门决定不移交检察院起诉。

回到案件中,检察机关认定姜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条件,但姜某一方认为是加班后回家途中发生意外伤情,可以认定因公负伤。

因此,这里必须得先打一个工伤认定的官司才行,姜某作为局长处理烈士骨灰盒丢失一事,这的确属于办公。

但《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工伤。

也就是说,姜某就算是下班回家途中,但并未因为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而是意外伤害,所以并不符合因公负伤的情形。

既然如此,如果能确定姜某明知唐某等人给他伪造了工伤评定材料,那他的行为就符合贪污罪。

目前,案件已经审理,但尚未作出判决,姜某是否构成犯罪,还得看一审与二审以及再审法院的决定。

最后,手握评残审核权限的单位领导,申请自己的优抚待遇,相当于自己审核自己,制度上很容易出现漏洞。从材料填报、科室初审、逐级上报,每一关如果把关不严,虚假材料就有可能一路通关,国家专项资金就存在流失风险。

希望有关部门严查此事,并进行有效整改,绝不能让国家专项资金成为掌权人的钱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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