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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男子不想按摩,结果被五位大妈围着推销,说十分钟9块9。男子勉为其难答应了,

南宁,男子不想按摩,结果被五位大妈围着推销,说十分钟9块9。男子勉为其难答应了,结果五位大妈上下其手,按得乱七八糟,最后算账的时候也是稀里糊涂。男子原本谈好是一元一分钟,最后硬生生变成了两元一分钟,刮痧本来定的25分钟,也硬生生按照30分钟计费。这次按摩他不仅没有享受到舒服,反倒被按得浑身疼痛,第二天都没办法正常出游。

梁先生是广州人,本来去南宁旅游,就是想去夜市享受美食。

可是刚到夜市,就有几位大妈上前给他推销按摩,梁先生连忙摇头,表示自己是来吃美食的,不需要按摩服务。

可有一位大妈格外热情,不停劝说梁先生,出门旅游肯定很累,帮他按肩颈放松一下,十分钟只要9块9,价格又便宜。

看着大妈期盼的眼神,梁先生不忍心拒绝,想着她们挣钱也不容易,于是就答应了。

谁知道十分钟还没按完,还没等大妈停手,立马又围上来四个大妈。

她们没有经过梁先生同意,直接各司其职,两个人分别按腿,两个人分别按手,几个人把梁先生按得乱七八糟。

梁先生直接喊停,说自己不安了。

可大妈却说不行,身体痛就是不通、湿气重,必须用力按,说完还直接加大了力度。

梁先生不敢再喊疼,只能硬生生憋着,害怕再喊痛,大妈们下手更重。

旁边很多游客看到这一幕,笑得直不起腰。

画面十分尴尬,一位大妈按着肩颈,四位大妈几乎把梁先生控制住,手脚全部被抓住,不停搓揉按压。

梁先生实在受不了,连忙让按腿部的两位大妈赶紧停下。

可到结账的时候,大妈直接改口,说15分钟、两元一分钟,一共收费60元。

梁先生十分疑惑,明明当初说好的一元一分钟,怎么价格直接翻倍?

大妈借口说刚刚给梁先生用了精油,所以单价变成两元一分钟,并不是乱收费。

梁先生不想斤斤计较,当即表示刮痧项目也不做了,让所有人马上停手,自己已经痛得受不了。

可剩余三位大妈依旧不肯停手,告诉梁先生刮痧必须刮到底,中途停下不吉利、对身体不好。

梁先生没办法,只能忍着疼痛继续刮痧。

熬到25分钟的时候,梁先生实在坚持不住,直接喊停结束。

可结账时,大妈却按照30分钟计费,说辞是她们本想服务到底,是梁先生自己提前叫停,和她们没有关系。

加上最开始的十分钟按摩,总共按35分钟结算,梁先生最后一共花费250元。

梁先生不是纠结钱多钱少,只是全程没有半点放松体验,反倒被按得浑身酸痛,手上、背上全部被刮得通红,当晚根本睡不好,第二天也没办法出门游玩。

事后梁先生把自己的旅游踩坑经历发了出来,提醒广大网友借鉴避雷。

出门在外,不想体验的项目一开始就要坚决拒绝,千万不要心软,最后不仅人受罪,钱包也跟着受罪。

相关部门也提醒大家,遇到这种街头围堵、强制消费的行为,可以直接投诉,执法部门会依法处理。

那么,心软答应了体验项目,后续被加价、被加项目,就真的只能自认倒霉吗?

首先,消费选择权,受法律严格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原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梁先生仅同意十分钟肩颈按摩,属于限定范围的自愿服务。

在消费者未许可、且明确叫停的情况下,经营者擅自增加项目、持续服务,已经突破了双方最初的交易约定,超出了合法服务边界。

个人善意退让,不代表放弃法定消费权利。

其次,民事交易约定,不能单方随意更改。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原文: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价格、服务时长属于合同核心内容,无双方协商一致,单方改价、改时长一律无效。

本案中前后计价标准不一、随意增加计费时长,属于典型的单方变更交易条件,不符合民事交易规则。

自愿范围内的服务,消费者应当履约;

超出约定、未经同意、单方加价的内容,消费者有权拒绝、追责、追回费用。

善良是个人修养,但交易必须遵从规则。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