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已出现类似专利保护的制度,比西方早了几百年,却几乎从未被人提起。
宋代临安的书坊,刻过一行今天很少有人注意的字:"已申上司,不许覆板。"
这行字印在书的版记位置,和印刷日期、书坊字号放在一起。
不是作者序言,不是道德告诫,是可以拿着去官府告状的凭据,如果有人盗版,书坊持原版去衙门投告,这行字就是它的法律依据。
西方法律史学界通常把威尼斯1474年颁布的《专利法规》视为最早的专利保护立法。
宋代的这套出版保护实践,比这早了至少两个世纪,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史的研究里有明确记载,但出了学术圈,几乎没有什么人知道。
要理解这件事,得先说宋代印刷业的规模。
活字印刷技术在北宋由毕昇发明,此后书籍进入商业化量产阶段,成本大幅下降,书坊数量随之扩张。南宋临安的出版业,从雕版、印刷到销售各有分工,书坊之间的竞争相当激烈。
吴自牧的《梦粱录》描述了临安书市的繁盛,书坊聚集、品类齐全,已经是个成熟的商业生态。
这套生态带来一个必然问题:一本书只要卖得好,就有人原样翻刻,用更低的价格冲击原版市场。
雕版制作费工费时,成本不低,翻刻者免掉了这笔投入,却能坐享现成。书坊如果没有任何保护,谁还愿意花力气做新书?
这个问题,宋代书坊没有等着朝廷专门立法,而是自己找了一条路。
向地方官府申报,取得"禁止翻刻"的官方背书,把这个背书刻在书版上,变成随书流通的公开凭据。
任何人翻刻,书坊可以持原版向官府投告。
这套程序依赖的不是专门的出版法,而是宋代商业纠纷中已有的官府仲裁机制,书坊把这个机制借用到了出版权益保护上。
现存若干宋版书中,研究者确实找到了这类声明。
中国知识产权法史的学术文献里,这批实物被作为早期版权保护的依据加以引用,不是孤例。
把这套安排和威尼斯1474年的《专利法规》放在一起看,相似之处是真实的,但差异同样值得说清楚。
威尼斯那部法规,对保护期限、申请条件、违规处罚都有明文规定,是成文法律框架下的制度安排。英国1624年的《专利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形成现代专利制度的基本骨架。
宋代的出版保护没有走到这一步。
向官府申报这件事,依赖书坊主动提出、地方官员逐案处理的个案机制。
有没有保护、保护多久、力度如何,没有统一的成文规范,结果因地因时因官员态度而异。一旦官府换人,或者书坊没有及时续报,保护就可能随之失效。
从保护对象来看,宋代书坊保护的是出版物本身,接近今天的版权范畴,而不是针对某种新技术或新工艺的发明专利。
把它直接称为"专利保护制度",在措辞上是宽泛的。
准确的说法,是一套早期版权保护的实践,在没有专门立法的条件下,靠主动借用现有仲裁机制实现了部分保护效果。
但这并不削弱它的历史意义。
这件事发生在商业印刷业形成早期,书坊自己想出了用行政申报来换取法律凭据的做法。在任何欧洲国家出现类似安排之前,这套逻辑已经在临安的书市里运转过了。
这套做法,在宋代之后没有延续成稳定的制度路径。
元代出版业的法律框架发生了变化。明清两代出版规模更大,但类似宋代书坊主动申报取得官方保护的做法,没有形成制度化惯例,行业内部更多依靠声誉机制和同业约束来处理翻刻纠纷。
宋代书坊当初刻下的那行字,"已申上司,不许覆板",如今留在若干宋版书的版记里,被知识产权法学者翻出来,写进历史综述的注脚。
翻出来的人,通常还要解释半天:这和现代专利的定义,到底差在哪里。
参考来源:
《梦粱录》,[宋]吴自牧著,浙江人民出版社点校本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
钱存训:《书于竹帛——中国古代的文字记录》,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