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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获嘉,一已婚男子陪情人流产后签下200万元天价“分手补偿协议”,4年间靠借贷

河南获嘉,一已婚男子陪情人流产后签下200万元天价“分手补偿协议”,4年间靠借贷、借新还旧等方式偷偷转账49.9万元,却被妻子发现并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了!
 
据报道,张某与陈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0年底,张某与王某相识,二人很快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2021年8月,王某怀孕,张某陪同其前往某医院接受终止妊娠手术。
 
次月,张某向王某转账10万元。
 
岂料二人并未就此断绝往来,依旧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2022年3月,张某与王某签订书面分手补偿协议。
 
协议明确约定,张某在10年期限内,向王某支付总计200万元补偿款。
 
款项名目涵盖精神创伤赔偿、身体损耗补偿、康复营养费用等多个类别。
 
2022年8月至2025年10月,张某通过对外借贷、借新还旧等方式,陆续向王某转账399000元。
 
加上2021年9月转出的10万元,张某累计向王某转账金额达到499000元。
 
三年多时间里,这笔款项分多次转出,始终未被陈某察觉。
 
不料2026年初,陈某在整理家庭财务时发现异常,逐步查清丈夫的转账记录与背后的不正当关系。
 
2026年4月,陈某以王某不当取得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49.9万元转账及相应利息。
 
庭审过程中,王某当庭提出抗辩。
 
王某称,案涉款项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分手补偿协议约定的对价,自己因终止妊娠手术遭受身体与精神双重损失,取得款项具有合法依据,不应返还。
 
王某同时主张,49.9万元款项中包含手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实际支出,属于合理赔偿范畴。
 
法院经审理后,围绕协议效力与财产处分权限两个核心维度作出认定。
 
关于协议效力,法院明确,案涉分手补偿协议建立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基础上。
 
协议内容以金钱方式对婚外关系进行“补偿”,本质上损害了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的权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始无效。
 
无效协议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王某依据该协议取得的财产,缺乏合法依据。
 
关于财产处分权限,法院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张某累计转账499000元,数额巨大,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合理范围,不适用家事代理权的相关规定。
 
张某单方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事前未征得陈某同意,事后也未获得陈某追认,该处分行为依法无效。
 
针对王某提出的“实际损失赔偿”抗辩,法院进一步作出回应。
 
法院认为,王某确因终止妊娠手术产生一定的身体损伤与经济支出,但无论是协议约定的200万元总额,还是实际支付的49.9万元,都与正常医疗、休养所需的合理费用相差悬殊,不具备对等性。
 
王某不能以“损失赔偿”为由,占有超出合理范畴的大额财产。
 
关于利息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王某长期占有案涉资金,客观上获取了资金使用利益,同时造成陈某无法使用该部分财产的损失。
 
陈某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
 
确认张某向王某转账支付共计499000元的行为无效。
 
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陈某返还499000元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判决公布后,在网络上引发广泛讨论。
 
多数网友认为,判决厘清了婚外财产赠与的法律边界,不让破坏婚姻的第三人从中不当获利,维护了公序良俗与无过错方的权益。
 
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此类案件的核心逻辑始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以及公序良俗对民事行为的约束作用。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2026年9月3日《已婚男子陪第三者流产后签200万元分手补偿协议,转款49.9万元被妻子发现,法院:违背公序良俗,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