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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每年都会花3200元给自己买一份,保额50万元的防癌型重疾险,结果连

北京,一男子每年都会花3200元给自己买一份,保额50万元的防癌型重疾险,结果连续买了4年,不料,在他被确诊癌症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只愿意按照男子所交的保费金额给男子1万多元,理由是按照保险约定,只有在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仍确诊为癌症的情况下才全额赔付。男子多次与保险公司理论未果后,他直接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后,法院这样判!

信息来源:观察者网

这事得从2020年说起。

那一年,吴某身边一个朋友查出了癌症。

钱花出去一大把,人最后也没留住。

这事对吴某触动很大。

他自己条件一般,兜里不宽裕,可他就琢磨:万一哪天这病落到自己头上,家里怎么办?

想来想去,他在网上花3200元买了一份保额50万的防癌险。

保险全名叫“恶性肿瘤疾病保险”,说白了,就是专门防癌症的重疾险。

这一买就是4年,每年到点交钱,一次没落下。

变故发生在2024年7月。

那阵子吴某身体不舒服,去医院一查,诊断写得很清楚——恶性肿瘤。

拿到报告那一刻,他心里反而有点庆幸:还好当年多了个心眼。

他赶紧把材料备齐,申请理赔,就等那50万到账治病。

结果呢?保险公司承认他的病确实在理赔范围内,可真打过来的钱只有1万出头——也就是4年保费加起来。

50万的保额,到手一万多,吴某当场就懵了。

他去找保险公司要说法。

对方不慌,把合同翻出来指着一行字:咱是按合同办事的。

合同里写得明白:第一次确诊恶性肿瘤,只按已交保费赔;得第二次、第三次再确诊,才能拿50万的基本保额。

更绝的是,第一次和第二次确诊之间,还得隔三年以上。

你琢磨琢磨这个逻辑。

想拿满50万,吴某得先得一次癌,把保费拿回来,再熬过三年,再得一次癌,才轮得到那50万。

普通人得一次癌,天都塌了,谁还能指望自己再得第二次?

可这些弯弯绕绕,吴某当初在网上买保险时,压根没人跟他说过。

他印象里,重疾险不都是确诊了就赔钱吗?

他自己也没细看合同,保险公司也没提醒一句。

这口气咽不下去,吴某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吴某的道理很朴素:这是保险公司印好的格式合同,里面对我不利的条款,凭什么买之前不讲清楚?

他搬出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凡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签合同时,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还得书面或口头跟投保人说明白。

没提示、没说明的,条款不生效。

保险公司也有自己的说法:我们不是不赔,是分期赔;这条写在“保险责任”里,不算免责条款,条款摆在那,一般人自己会看,用不着特别说明。

一审法院信了保险公司的,认为这条不属于免责条款,把吴某的请求全驳回了。

吴某不服,接着上诉。

二审是北京金融法院接的。

这回,法院看问题不看表面,看实质。

法院说得很清楚: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合同里只要是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管叫“责任免除”还是藏在别的地方,都按免责条款管。

这条虽然写在“保险责任”那一栏,可它一上来就把首次确诊的赔付从50万压成1万多,跟市面上绝大多数重疾险“确诊即赔保额”的常规做法差得太远。

说白了,就是变着法子把保险公司第一次赔付的责任卸掉了。

这是典型的隐性免责条款。

既然是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就得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

可它卖保险时全程网上走流程,条款一划而过,没加粗、没放大、也没单独提醒,消费者点几下屏幕就买完了,根本注意不到这种特殊约定。

藏得这么深,怎么能算尽到义务?

最后,北京金融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赔吴某50万。

这案子给大家提了个醒:买保险前别怕麻烦,合同一条一条看,重点盯住赔付条件、首次理赔规则这些地方,看不懂就当场问明白。

如果碰到那种跟常识差一大截的条款,多留个心眼,别急着点“确认”。

如果真撞上不合理拒赔,也别自认倒霉,一定要坚持维权,可以起诉保险公司,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