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男子发现路边躺着一位老人,意识不清,三轮车倒在一边,男子赶紧拨打急救电话,陪同老人去医院,不料,老人家属却质疑男子开车撞到老人,理由是,男子的车身有划痕,男子车辆被扣押14天,男子直呼冤枉,将老人起诉法院,索赔4800元,要求澄清事实。家属才知错怪并道歉。
王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明明是心怀善意、伸手救人的好心人。
最后却落得百口莫辩、车子被扣、白白误工半个月的下场。
事发当天,王某正常开车在路上行驶。行驶途中,他突然发现马路边躺着一位年迈老人,整个人一动不动、意识模糊,看起来情况特别危急。
老人身旁的三轮车侧翻在地,看得出来,老人是骑车途中意外摔倒,瘫在路边无人过问。
眼看老人独自倒地、随时可能发生危险,王某没有丝毫犹豫。
他立刻停车,快步上前查看老人状况,确认老人身体不适、无法自行起身之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和120。
他还好心陪同老人赶往医院就诊,全程帮忙配合处理,一心只想救人脱险。
在王某心里,举手之劳帮助危难老人,是理所应当的善事。
可他万万没想到,自己的一腔善良,终究错付了。
老人家属赶到医院后,没有第一时间关心老人伤势,反而盯着王某不停质问。
家属环顾王某的车身,发现车上有一处不起眼的小划痕,就仅凭这一点微不足道的痕迹,主观认定、一口咬定,是王某开车撞倒了老人。
不管王某怎么耐心解释、反复澄清,自己只是路过救人,划痕是旧痕迹、和摔倒毫无关系,家属死活不听。
他们固执地认为,车子有划痕,就是撞人的证据,死死咬住王某是肇事司机。
为了查清所谓的“事故”,警方只能依法暂扣王某的车辆,做痕迹比对、案情调查。
这一扣,就是整整14天!
对于每天需要开车通勤、靠上班赚钱养家的王某来说,车子被扣,等于直接断了日常出行、耽误正常工作。
14天的时间,一天一天熬过去,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耗全部累积。
明明自己没做错半分,却要平白承担所有损失,还被当成肇事者指指点点,王某心里又憋屈、又委屈、又寒心。
他好心救人,不求感谢、不求回报,最后换来的却是被冤枉、被质疑、扣车、误工,换做谁都无法接受。
连续沟通无果,家属始终不肯认错、不肯罢休,一直认定王某肇事。
王某为了洗刷自己的冤屈、澄清事实真相,追回自己14天的经济损失。
王某毅然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4800元,坚决要为自己的清白讨一个说法。
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和法院细致核查了现场环境、行驶轨迹、车辆痕迹、摔倒原因,经过全方位严谨取证。
最终彻底证实:老人是自己骑三轮车意外摔倒,王某车辆没有任何撞击痕迹,车身划痕属于老旧伤痕,和本次意外毫无关联。王某从头到尾,都是见义勇为的施救者,绝非肇事司机。
真相大白于天下!
铁证面前,老人家属终于幡然醒悟,知道自己错得离谱,完全冤枉了好心救人的王某。
想起自己无端猜忌、胡乱指责、害得好人被扣车误工、蒙受委屈,家属满心愧疚,主动向王某诚恳道歉,为自己的鲁莽和偏见致歉。
王某虽然满心委屈、白白遭受损失,但看到老人年纪大、家境普通、生活不容易,心里也软了下来。
他不想过度为难老人和家属,选择大度体谅,主动放弃大部分赔偿,原本起诉的4800元,最后只象征性收取1400元,仅仅弥补自己十几天的误工损耗。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 好人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主动救助倒地老人,属于善意救人行为,哪怕老人自身受伤,救人者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人家属无凭无据冤枉好人、恶意猜忌,导致王某车辆被扣、产生误工损失、名誉受损,属于过错侵权。
王某有权起诉维权、索要赔偿、要求澄清事实,法律完全支持。
在我看来,人心最寒,莫过于善意被践踏,好心被当成驴肝肺。
善良本无罪,救人更不该被追责。希望所有人都能记住:可以不感恩,但绝对别冤枉好人。别让每一份真诚的善意,都寒透了心。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