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被公司安排去成都出差,连夜给她订了硬座火车,为节约成本,公司还给女子在郊区订了便宜酒店入住,要求她第二天早上9点准时到新公司打卡上班,女子觉得通宵搭车,还订的硬座,没办法好好休息,拒绝出差的安排,不料,公司放话,不去出差就当旷工处理,女子怒了,坚决拒绝出差。没想到,公司转头就以旷工为由,把这女子开除了。双方闹到劳动仲裁,结局亮了。
瞿女士,在上海一家企业担任项目经理,平时工作一直踏踏实实。
有一天,公司行政直接给她下发出差通知,已经帮她订好了上海去往成都的车票还有酒店,要求她务必第二天上午9点钟,准时出现在成都办公室打卡报到。
接到通知之后瞿女士仔细一看行程,心里瞬间就犯了难。
公司买的是晚上发车、第二天一早抵达的硬座票,整整一晚上都要坐在座位上熬通宵,根本没办法躺下休息。
更让人头疼的是,为了节省开销,订的酒店选在郊区。就算熬完通宵下火车,还要坐一个多小时公共交通,才能赶到上班地点。
坐一整夜硬座,人本来就疲惫不堪,下了车还得长途奔波赶去公司打卡上班。
瞿女士当即跟行政说明现实情况,表示这样的安排身体实在吃不消,自己没办法去出差。
可公司这边态度十分强硬,直接放出话,如果不去出差,就按照旷工处理,旷工达到三天就直接开除。
即便被这样警告,瞿女士依旧没有妥协,坚持拒绝这次不合理的出差安排。
果不其然,三天之后,公司真的寄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就是瞿女士拒不服从出差安排,属于旷工行为。
面对突如其来的开除,瞿女士完全不能接受。她觉得,不是自己故意不干活,而是公司的出差安排完全没有考虑人的基本休息需求,通宵坐硬座赶路,身体根本扛不住,这已经侵犯到自己正常休息的合法权益。
自己也提前跟公司讲清楚难处,并非无故失联,不能简单粗暴算作旷工。
但公司这边也有自己的说辞,他们表示行程时间是计算充足的,选硬座、郊区酒店只是出于节约成本考虑。
员工不去出差,耽误了项目推进,给企业带来损失,公司开除她合情合理。
双方各说各的道理,谈不出任何结果。瞿女士没有自认倒霉,收集好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申请,维护自己的权益。
仲裁经过完整审理之后给出裁定结果:这家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明确,休息权是劳动者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
企业布置工作任务,不能一味追求工作进度,完全忽略员工最基础的休息需求。
这种通宵硬座赶路,抵达之后立刻就要上班打卡的安排,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员工有权拒绝。公司不能把员工的合理拒绝当成旷工,以此作为开除的借口。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公司安排瞿女士坐通宵硬座,熬一整晚没法休息,下车还要折腾一个多小时赶去上班打卡。
这份出差安排直接剥夺了员工基本休息条件,已经不符合这条法律的要求,瞿女士出于身体原因拒绝,不属于无故不服从工作安排,公司不能拿这个当旷工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条是公司开除员工的合法依据。
瞿女士拒绝的是明显不合理、损害休息权的任务,并不是主观故意违反制度,达不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
所以公司拿这条来开除瞿女士不成立,仲裁才会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醒企业,不是员工拒绝所有工作安排都能算违纪,工作安排本身首先得合法合理。
我想说,工作是为了生活,生活的前提是拥有健康的身体。企业追求效益没错,但不能把压缩员工休息当成降本增效的手段。
出差、加班这类工作调度,应当兼顾工作目标与人的身体承受能力。
对于打工人而言,遇到明显不合理、损害自身权益的工作安排,不必一味忍气吞声。
好好沟通留存证据,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企业在管理员工的时候,也要守住法律底线,尊重劳动者的休息权益,劳资双方互相体谅,才能够长久稳定合作。
对此,大家怎么看?
来源:红星新闻202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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