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山西,男子花了17.5元买包火腿肠解解馋。结果火腿肠吃了一半,竟从里面发现了“红色异物”。男子赶紧拍照并联系厂家,可前后打了10几次电话,对方却回复称,只有吃出来钉子、头发才算异物,男子此次发现的“不一定属于异物”,因此仅能给予200元赔偿。随后男子向媒体曝光并拨打12345电话,厂家工作人员态度360度大转弯,不仅退了17.5元,还补偿了1000元。
山西的殷先生在当地超市买了一包火腿肠,解解馋,一共才花了17.5元,价格也算是很便宜。
在购买之前,殷先生还特意看了一眼火腿肠的生产日期,各类标识也很齐全。
可就当殷先生从一包火腿肠里面随机抽出一根,吃了一大半之后,赫然发现里面竟然有一块红色的不明物质。
这块红色的异物到底是什么,殷先生也不知道,不过常识告诉他火腿肠里面不能出现这样的东西。
于是阴先生便第一时间拍摄照片以及购买的凭证,向厂家售后打电话反映情况。
沟通的过程也并不怎么顺利,前前后后打了10多次,厂家始终没有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查看火腿肠的真实情况。
而在沟通过程当中售后人员的解释更是让殷先生感到很离谱。
对方称他们对于异物的判定标准是有严格要求的,只有在火腿肠内出现钉子头发这一类的东西才算是异物。
由于殷先生购买的火腿肠,发现的红色物体还并不能确定是什么东西,实际上并不一定能够认定为异物。
也正是基于这个判断,厂家愿意给殷先生赔付200块钱。
殷先生听完当场就不乐意了,由于谁都不好确定红色异物到底是什么,他绝对不敢再吃火腿肠了。
万一真吃出来什么毛病,说不定责任还得由他自己来承担。
既然协商未果,殷先生于是拨打了12345电话进行了反映。最先给出处理意见的是超市这边直接给他退还了17.5元的货款。
在当地有关部门的介入了解下,厂家的工作人员终于重新联系了尹先生,并同意赔付1000元。不过作为要求,希望殷先生能够删除网络上发布的相关视频。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火腿肠中混入了不明的异物,明显已经属于食品安全的问题,可生产企业却以有标准为由,限制义务的范畴。
当消费者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的产品后,生产厂家却不敢去正视品控问题,反而自行缩小义务的认定标准,仅愿意赔偿200元草草了结,这样的处理方式,相信换做任何一个人都不会信服。
对此你怎么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