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周扒皮还狠?上海,女子突然接到公司通知,让她坐通宵硬座火车赶去成都,住宿地点还在郊区,还要求必须在第二天早上9点准时打卡上班。她觉得不太可能做得到,当场拒绝,没想到公司直接翻脸:不出差就算旷工,旷工3天就开除,工作就这么丢了。女子不服,提起仲裁申请,仲裁结果公司意想不到!
瞿女士在一家企业做项目经理,平时不迟到不早退工作认真负责。
有一天,公司部门领导通知她,说已经给她订好了去成都的火车票,和那边的酒店。
她必须在第二天上午9点,准时到成都办公室打卡报到。
这事说得挺随意,好像就是一趟普通出差。
可瞿女士接过车票信息一看,心里就核算了一下:公司给她买的是夕发朝至的硬座票,要坐一整个通宵。
她脑子里立马就浮现出那个画面:硬邦邦的座位,旁边人来人往,晃荡一晚上根本没法合眼。
天亮了直接拖着行李箱去办公室干活,这谁受得了?
再一看酒店地址她不禁打了个寒战,酒店订在郊区,从车站到酒店,再从那儿坐公交到办公室需要一两个小时。
也就是说,她熬完一整夜硬座,下了火车还得拎着行李辗转一个多小时才能到酒店,放下行李再到公司。
瞿女士越想越觉得这个安排,简直把人当牛马了看。
她当时就找到公司行政,把话挑明了说,这样太累了,坐一晚上连觉都睡不成,第二天根本没法正常干活,她做不到,不去!
行政那边也不跟她多废话,直接回了一句,公司出差安排是正常工作需要,如果不出差就算旷工。
另外,旷工满3天按公司规定就开除。
瞿女士一听这话更来气了,自己只是拒绝一个不合理的工作安排,怎么就扯上旷工了?
但公司态度强硬,她也咬死了不去出这趟差。
结果3天之后,公司真就给她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为由把她开除了。
瞿女士拿到通知书的时候整个人都懵了。
她觉得自己在这件事上根本没错。
公司安排的出差明显不合理,完全没考虑员工的休息权利。
那有一整个通宵坐硬座,第二天还要求正常上一天班,这哪是出差,这是折腾人。
再说,她已经提前跟公司说清楚了不去的原因,又不是一声不吭玩消失,怎么就能算旷工呢?
可公司那边的想法,跟她完全不一样。
公司觉得,整个出差行程虽然紧凑,但时间是算好的,她到了目的地,应该有足够时间去办公室打卡上班。
再说硬座和郊区酒店,都是为了控制成本,公司经营本来就要考虑预算。
而且瞿女士拒绝出差之后,她负责的项目,进度已经受了影响,公司为此蒙受了损失,按旷工处理是有依据的。
两边谁都说服不了谁,瞿女士不服,觉得公司是压榨员工血汗,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申请。
她把自己的情况和证据全部提交上去,公司也把自己的理由摆了出来。
仲裁委经过审查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包括车票时间、酒店位置、公司给的通知方式、瞿女士拒绝的理由等等。
经过审理,最终仲裁委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上对这事也有明确的规定。《宪法》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休息权是宪法层面的基本权利,不是公司想占就能占的。
出差在路上的时间,如果大量挤占了职工的正常休息时间,本质上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这段时间就应当被视作工作时间。
公司安排瞿女士坐一整夜硬座,第二天直接上班,这明显是在牺牲她的休息时间去赶路。
对于这种不合理的出差安排,员工有权拒绝。
公司不仅不调整方案,还直接以旷工为由把人开除了,这个做法站不住脚。
有法律人士也对这个案子做了解读:也不是所有出差都能随便拒绝。
如果出差属于劳动合同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当中写明的合理工作内容,路上时间也落在正常的工作时段内。
而且没有额外加重员工的负担,那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公司按旷工处理是合法的。
但本案中,瞿女士的情况显然不属于这一类。
通宵硬座加郊区酒店,行程安排过度紧凑,严重影响正常休息,属于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她拒绝是有正当理由的。
另外还有一点,如果出差路途占用了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
劳动者在车上处于待命,或者工作状态,超出法定工时的部分算加班,公司需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这一案例也提醒用人单位,员工异地出差远离家庭,个人生活成本会增加。
该给的出差补贴、交通食宿报销都得落实到位,平时也多给点人文关怀,不能光算经济账不算人心账。
再说瞿女士这个事,她维护自己休息权的做法没毛病。
公司想控制成本也可以理解,但不能为了省钱,就把员工往硬座车厢里塞一整夜。
工作安排得合情合理,员工才愿意配合。
好在仲裁给了公正的认定,给打工人撑了腰。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安排出差的时候,多想想员工的感受,别拿员工当牛马,等闹到仲裁了赔一笔钱才后悔。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