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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男子在出租房跳楼自杀,房东不乐意了,好好的房子成了“凶宅”,房租再便宜也没

天津,男子在出租房跳楼自杀,房东不乐意了,好好的房子成了“凶宅”,房租再便宜也没人敢租了,房东于是要求男子的家属赔偿50万。可男子家属认为,人是在楼下坠亡的,又不是在房子里,不存在“凶宅”这个说法。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后房东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

老张有一套闲置的住宅对外出,小刘看中了这套房子,并和老张签订了租赁合同,每个月的租金是2500元。

租下房子之后,小刘并不是一个人居住,他的父亲老刘也跟着住进了这套出租房。

不过老刘的精神状态并不好,甚至还多次流露出想要跳楼轻生的想法。

起初大家可能都没有当回事,可悲剧还是发生了。

事发当天老刘在这套出租房内跳楼,等急救人员赶到现场之后,老刘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老刘的突然离世,除了小刘感到难过之外,老张的内心也很沉重。

本来就是靠这套房子向外出租挣租金,可在自己的房子里出现这种事情,受民间传统观念的影响,无论是在找下家还是挂牌卖房,如果有人知道这件事情之后,肯定会十分介意。

在这种情况之下,要想把房子顺利的租出去或者是卖出去,肯定是要降价。

老张认为自己平白无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一切都是老张跳楼自杀造成的。于是,老张向小刘索赔50万。

沟通未果之后,老张把小刘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时,老张还专门拿出公安机关的笔录,指出老张多次有跳楼的想法。

可小刘却一直都没有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这才导致悲剧的发生。而且在出租屋内出现这样的情况,房子的市场价值也明显缩水。

可小刘却辩解称,自己平时也要工作,不可能时时刻刻留意父亲的动态,而且在事发时自己并没有在现场。

父亲的轻伤属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本难以预见。

至于老张所说的房屋贬值,那仅仅是老张的主观猜想。而且人是在楼外没的,又不是在出租屋内,根本就不存在凶宅的说法。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老张的出租屋内虽然在物理层面上完好无损,但是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必然会给普通大众带来一定的心理机会。

客观上会通过降低房屋租赁以及市场价值来降低不利的影响。

不过这种心理折价,没有办法做精准的鉴定,法院结合整件事情的实际情况,依照公平的原则酌情判定,由小刘补偿给老张10万元。

宣判之后小刘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实在法律上并没有凶宅这一个说法,不过在社会上却普遍有这样的心理。

法院之所以判决小刘补偿10万元,是基于公平的原则作出的补偿判决。

房东购置房产用于出租而获利,属于经营行为,只要是经营就要承担一定的不可预知的风险。

如果真的遇上案例当中的这种事情,房子卖不掉了,也租不出去了,损失肯定是实实在在的。

而在小刘这边,父亲的跳楼本来就不可预见,亲人的离世也让小刘承受着心理上的创伤,这个时候还要额外拿出一笔钱去补偿房东,小刘肯定也不愿意。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