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租客父亲在出租屋内跳楼身亡,房子因此成了“凶宅”。房东索赔50万元,更指出其父亲“不止一次要跳楼”,租客明知父亲有跳楼倾向却未尽看护义务。最后,法院判了!
2025年1月23日,天津的房屋所有人与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居间合同》。
约定将名下一套住宅出租给租客使用。
租金为2500元每月。
租赁期限自2025年2月1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止。
承租期间,租客的父亲一同入住该房屋。
入住后,老人多次流露轻生倾向。
房东事后证实,租客父亲不止一次表现出跳楼的意愿。
租客未将这一风险告知房东,也未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
2025年11月23日,老人在涉案出租屋内跳楼。
随后被120送往医院抢救,最终不治身亡。
本是一场令人唏嘘的家庭悲剧,谁也没想到会演变成一场财产赔偿纠纷。
事发后,房东认为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已成为大众认知中的“凶宅”。
房屋的市场价值和流通价值都会大幅缩水。
房东向租客提出索赔。
索赔金额50万元。
租客无法接受这样的诉求。
租客认为父亲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没有法律上的监督和看护义务。
事发时本人并不在场,坠亡属于意外事件,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房东主张的50万元贬值损失,没有正式的评估报告作为依据,属于主观臆断。
岂料一审法院审理后,并未采纳租客的抗辩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非正常死亡事件不会对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产生任何影响。
但社会大众对这类房屋普遍存在恐惧、焦虑、忌讳等负面心理,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
这种普遍的负面认知,会直接导致房屋的市场交易价值、租赁价值出现实质性下降。
对应的财产损失真实存在,应当得到相应赔偿。
法院同时指出,租客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管理人,允许父亲入住房屋,对居住人员和房屋使用场景负有管理和注意义务。
此次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在承租期内、专属租赁空间内,租客存在相应过失。
综合房屋原值、贬值幅度、双方过错程度以及人伦情理,一审法院酌情作出判决。
判租客赔偿房东房屋贬值损失10万元。
驳回房东其余40万元的诉讼请求。
租客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坚持认为自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可谁能想到,二审法院并未支持其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合理。
2026年9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公布后,迅速引发全网讨论。
不少人认为房东在逝者刚离世就主张财产索赔,未免过于冷血。
也有人认为,房东的房产损失客观存在,索要赔偿合乎情理。
更多人开始关注,房屋租赁中租客的管理义务边界到底在哪里。
这类纠纷的本质,是世俗生活逻辑与法律规则逻辑的一次正面碰撞。
“凶宅”本身并非法律概念,也没有任何条文对其作出明确定义。
但根植于传统观念的心理忌讳,早已成为影响房产交易的隐形规则。
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价值折损,无法用精准的公式计算,却真实作用于每一笔交易当中。
法律没有否认这种世俗认知的效力,反而将其纳入了财产损失的考量范围。
这不是对封建迷信的认可,而是对市场真实规则的尊重。
而责任划分的核心,在于租客的注意义务边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轻生行为,旁人确实无法完全阻止。
但当租客知晓同住人员存在明确的轻生风险,却未告知房东、也未采取合理防范措施时,就已经突破了普通租赁的责任边界。
房屋的使用权在租客手中,风险管控的责任也随之转移。
10万元的赔偿金额,没有完全满足房东的诉求,也没有让租客承担全部损失。
更像是法律在情与理的夹缝中,找到的一个折中平衡点。
它既承认了房东的财产权益,也兼顾了悲剧事件中的人伦温度。
这类判决的意义,不止于解决个案纠纷。
更在于给所有房屋租赁双方划出了清晰的风险边界。
房东需要正视房屋出租后的管理真空,租客也需要知晓同住人员带来的责任延伸。
没有谁是绝对的赢家,一场悲剧最终折算成金钱数字,本身就是双输的结局。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信息来源:闽南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