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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菅人命?”广东深圳,一49岁男子胃癌术后,经主治医生推荐,加入易慕峰CAR-

“草菅人命?”广东深圳,一49岁男子胃癌术后,经主治医生推荐,加入易慕峰CAR-T临床试验,输注试验药当天就突发颅内出血,开颅后昏迷,后不幸离世。事发后,董事对媒体甩了句“滚开,烦不烦啊”,医院伦理委员会一句“不知道”就挂了电话。妻子翻遍《知情同意书》,上面列了一堆副作用,却愣是没找到“颅内出血”“脑疝”这几个字。公司说“出凝血疾病”已经概括了,可一个门外汉,哪知道这六个字后面藏着开颅和死亡?而此时易慕峰正冲刺IPO,这款药是它的全部家底。网友怒斥:临床试验不是法外之地,必须严查、严惩。
 
据悉,2025年3月,在深圳打工多年的湖北人占某,于上海某医院被确诊为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妻子程女士回忆,丈夫身体一向硬朗,消息如晴天霹雳,所幸医院很快为他做了全胃切除,术后又扛过六个周期化疗。那段时间虽苦,但病情整体平稳,占某始终乐观,觉得最难的日子快熬过去了。
 
2026年初,主治医生推荐他加入易慕峰公司的CAR-T临床试验,药物代号IMC002,系针对CLDN18.2阳性胃癌患者的前沿免疫疗法,免费且提供密切监测,对晚期患者意味着希望。
 
占某和家人商量后决定入组。
 
然而,占某在医院接受了IMC002的输注后仅几小时,突发双侧硬膜下血肿、脑疝,紧急开颅保住一线生机,却陷入长期昏迷,在ICU躺了近三个月后,于2026年4月26日去世。
 
事后,妻子程女士翻遍《知情同意书》,上面列了一长串不良反应,唯独没有“颅内出血”“硬膜下血肿”“脑疝”。
 
关于CRS风险,同意书写着“前期均为1-2级,用药可有效控制”。医生当时主要提醒的是细胞因子风暴,说可控。
 
程女士红着眼问:如果知道会颅内出血,谁会签这个字?
 
对此,易慕峰回应称,“CAR-T相关出凝血疾病”已概括了颅内出血的可能。
 
这样的解释,家属无法接受,认为真正的知情同意,应把可能的最严重后果明确写出,而非笼统带过。
 
事件之外,企业的沟通方式再添争议,有媒体致电采访,易慕峰董事李佳昕回应:“滚开,烦不烦啊。”
 
这句话迅速传开,一家冲刺IPO的生物科技公司,面对受试者死亡,董事用这种态度回应媒体质询,于公共关系和企业伦理都格格不入。
 
后续书面回应则中规中矩:“配合伦理委员会评估,尊重家属诉求,责任认定应在法定程序下厘清。”但已无人买账。
 
更讽刺的是,占某去世约三个月后,2026年7月,行业发起伦理倡议书,91位企业家联名“将受试者安全置于首位”,易慕峰董事长孙敏敏赫然在列。
 
孙敏敏是复旦大学药学博士,复星医药体系出身,履历光鲜,签下承诺的董事长,其公司却被家属质疑知情不充分,董事对媒体爆粗,反差之下,企业的伦理文化难免被追问。
 
值得一提的是,易慕峰正在冲击香港IPO,涉事IMC002正是其核心候选药,这款药是易慕峰的全部希望,占某之死,发生在最关键的III期试验期间,若III期因安全性受挫,公司上市前景与商业价值都将重估。
 
目前,对于家属的疑问,始终没有一个相对权威的解释。
 
对此,有网友说,“出凝血疾病”这种专业术语,普通人根本看不懂,公司拿“概括了”当挡箭牌,是把知情同意玩成了文字游戏。
 
还有网友说,董事的“滚开”、董事长签字后出事、伦理委员会一句“不知道”,暴露的是从上到下的冷漠和行业自律的虚设。
 
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一) 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的文件包括:知情同意书……
 
涉案医院伦理委员会对占某签署的知情同意书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不仅要看“有没有风险告知”,还要看“告知是否充分、易懂”。
 
如果该委员会批准了一份使用概括性术语掩盖致命风险的知情同意书,则存在审查失职。
 
此外,第十四条(九)项新增的“妥善处理试验参与者诉求”义务,与本案中伦理委员会对媒体称“不知道”并挂断电话的表现形成了鲜明对比。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七条第(四) 项规定,知情同意书等提供给试验参与者的资料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表达方式,使试验参与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公正见证人易于理解。
 
具体到本案,一名非医学专业的胃癌患者无法从“出凝血疾病”中读出“可能颅内出血、开颅、死亡”的致命信息,“概括”不等于“易懂”,“涵盖”不等于“告知”,《知情同意书》使用“CAR-T相关出凝血疾病”这一高度概括的专业术语,显然未达到“通俗易懂”的表述标准。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等规定,涉案医院及伦理委员会或涉嫌违反诊疗规范义务,推定有过错,如其无法举证证明无过错,除面临行政追责外,家属可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法律不纵容利用专业壁垒模糊风险的商业行为,任何时候“概括性免责”不应成为创新药企规避责任的挡箭牌。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