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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男子在出租房跳楼自杀,房东不乐意了,好好的房子成了“凶宅”,房租再便宜也没

天津,男子在出租房跳楼自杀,房东不乐意了,好好的房子成了“凶宅”,房租再便宜也没人敢租了,房东于是要求男子的家属赔偿50万。

2025年1月23日,天津房东老张与小刘签下房屋租赁居间合同,月租2500元,租期从2025年2月1日到2026年1月31日。入住后,小刘的父亲刘某乙也住进房内。

到2025年11月23日,刘某乙从案涉房屋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房子没有发生物理损坏,正常使用功能未受影响,可老张想到后续出租和出售,认为价值已经受损。

老张提出50万元赔偿,小刘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究竟会不会把这种心理上的折价算成损失,当时并没有一个可以直接套用的数字。

2024年2月,宣城市一家商贸公司租下何某的房屋作为员工宿舍,租期从2024年2月7日到2025年2月7日。公司员工王某与女友余某入住。

2024年6月25日晚,王某与余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余某随后从三楼坠楼死亡。何某后来把房屋挂到中介平台出售,原先248万元的挂牌价降到170万元,交易受到明显影响。

何某又做了价值评估,主张房屋减值43.6万余元。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时没有只看房屋是否完好,还审查了租赁合同中的安全责任约定、实际挂牌价格和评估情况。

法院认为,房屋价值不只有使用功能,市场接受程度同样会影响交易。结合民法典关于承租人依约使用、妥善保管租赁物的规则,法院最终判商贸公司赔偿何某40万元,判决已经生效。

2021年7月,北京徐某准备购买王某名下房屋。徐某7月24日下午第一次看房,约半小时,7月25日晚便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定金100万元。

定金付清后,徐某得知王某母亲曾从所在楼宇楼顶高坠身亡,随即联系中介要求退还定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编号为2022京01民终6599号。

法院查明,死亡地点在案涉房屋之外,因此王某没有主动说明该事项,并不构成欺诈。但徐某购买房屋用于结婚和改善居住条件,知情后立即要求解除交易,能够证明该信息直接影响购买决定。

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维持撤销合同、返还100万元定金及利息的结果。


老张没有像安徽何某那样拿出能够精确计算贬值金额的评估结论,小刘则提出刘某乙是成年人,事发时小刘不在现场,小刘对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不负法律意义上的监督和注意义务。

天津法院最终没有支持50万元全额请求,而是认为非正常死亡在一段时间内确实可能影响出租、出售和价格,但这种影响难以用统一方法准确鉴定。

结合房屋情况、事件经过以及双方实际处境,一审依公平原则酌定小刘补偿老张10万元。小刘上诉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个外地案件结合起来看,法院真正审查的不是“凶宅”两个字,而是死亡性质、发生地点、合同约定、交易影响和相关证据是否充分。